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出台正确解决纠纷有了依据 医疗事故等级如何定争议双方谁说都不算数

200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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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8月14日讯(记者杜海岚)随着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日期的临近,卫生部今天又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制定这一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该标准要求,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该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该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原来被一些医疗单位认为无足轻重的“小事”,也被列入最轻量级的医疗事故之中,如:拔除了患者健康恒牙,或造成患者面部轻度色素沉着,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等。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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