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年11月03日15时30分至16时24分
地点: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1060、1061号
案由: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合议庭成员: 审 判 长 吴贵宁
审 判 员 张 乐
人民陪审员 高慧勤
法官助理:罗 政
书 记 员:魏敏君
旁听人员:梁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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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1060、1061号原告:李卫添,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义仓行政村保家路81号。(到庭)
1060号原告:李玉燕,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义仓行政村保家路81号。(到庭)
1060号原告:李斯敏,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义仓行政村保家路81号。(到庭)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宁,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1060、1061号被告:吴耀球,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新平行政村祥穗西路3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1060、1061号被告:吴志文,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新平行政村祥穗西路3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韬,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请审判人员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李卫添、李玉燕、李斯敏有无到庭?
李卫添:到庭。
李玉燕:到庭。
李斯敏:到庭。
审:两案三原告共同委托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的廖宁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廖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宁已经到庭,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吴耀球本人有无到庭?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耀球:本人到庭。
陈伟俊:被告吴耀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俊已经到庭,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吴志文本人有无到庭?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志文:本人到庭。
黄俊韬:被告吴志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韬已经到庭,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两案中廖宁律师是三原告李卫添、李玉燕、李斯敏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廖宁律师的发言视为两案三原告的共同发言,各方是否清楚,有无异议?
廖宁:清楚,无异议。
陈伟俊:清楚,无异议。
黄俊韬:清楚,无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否有异议?
廖宁:没有异议。
陈伟俊:没有异议。
黄俊韬: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两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0)粤72民初1060号原告李卫添、李玉燕、李斯敏诉被告吴耀球、吴志文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以及(2020)粤72民初1061号原告李卫添诉被告吴耀球、吴志文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吴贵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乐、人民陪审员高慧勤组成合议庭,罗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魏敏君担任法庭记录。因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有其他公务无法参加今天庭审,合议庭授权审判员吴贵宁主持本次庭审,各方是否有异议?
廖宁:没有异议。
陈伟俊:没有异议。
黄俊韬: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廖宁:清楚。
陈伟俊:清楚。
黄俊韬:清楚。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廖宁:不申请回避。
陈伟俊:不申请回避。
黄俊韬: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1060号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廖宁:与提交书面起诉状一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吴耀球向各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央925153.6元(详见附表“赔偿费用明细表”);2、请求判令被告吴志文对被告吴耀球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各项暂计共925153.6元。
更正:赔偿费用明细表中第2 项的丧葬费按最高法的规定而不是按高法的规定。
事实和理由与提交起诉状一致。原告李卫添是被害人吴焕弟的丈夫,原告李玉燕、李斯敏分别为李卫添与吴焕弟的大女儿及小女儿。被告吴耀球与被告吴志文为父子关系。2020年2月26曰上午6时左右,吴耀球伙同吴志文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及普通货物的过程中,吴耀球驾驶的“三无”走私铁船撞上了原告李卫添驾驶的“三无”木渔船,导致正准备出海打渔的李卫添、吴焕弟落水,随后李卫添被过往船救起,吴焕弟落水后失踪,直到当日10时许,吴焕弟的遗体才在横门西水道浅滩被找到,根据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山公(司)监(法尸)字(202003013号《鉴定文书》结论及《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显示,被害人吴焕弟符合生前入水溺死。根据粤中港海事函(20205号《中山港口海事处关于吴耀球、吴志文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函》及其附件中山港口海事处2020年第001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中山港口海事处2020年4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山海警局出具的3号和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显示事故碰撞地点位于中山横门西水道六号标上游1000米的海区水域,无证驾驶人吴耀球是水上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李卫添为事故次要责任人。根据中山市海警局出具的粵山海警诉字(20201号《起诉意见书》吴耀球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及交通肇事罪,吴志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综上,由于二被告为同伙作案,尽管驾驶员及肇事者均为吴耀球一人,但是造成被害人吴焕弟死亡的此次事故为二被告共同实施涉嫌的犯罪行为过程中所直接引起,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在这次犯罪行为引起的水上交通事故中直接造成被害人吴焕弟溺亡,给吴焕弟的近亲属李卫添、李玉燕、李斯敏带来巨大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故本案被害人的近亲属李卫添等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审:现在由被告吴耀球对三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陈伟俊:口头答辩:本案吴耀球申请追加被告,被询问和刑事开庭时,按照侵权法规定,应该追加船舶所有人黎展鹏。2.刑事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就责任划分有异议,应于刑事案件生效之后再判决。3.关于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李卫添除了事故结论书上列明之外,李卫添三无船只没有按照要求信号等,违法1972第26条规定。2.驾驶员李卫添没有合格的证件,违反交通法的规定。3.横穿河道,违法1972第9-10条规则。
赔偿数额方面,船舶无法确认船舶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对我方的证据不足无法确认赔偿数额。
审:现在由被告吴志文对三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黄俊韬:两个按键一起答辩:所涉及的调查结论,均没有认定吴志文在本次侵权中承担责任,因此依法不应该成为赔偿主体及被告,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驳回对吴志文的起诉。
审:1061号的诉求、事实理由与诉状有没有变化?
廖宁: 与提交书面起诉状一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吴耀球向原告李卫添赔偿船舶损失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吴志文对被告一吴耀球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以上各项合计共20000元。
事实和理由与提交起诉状一致。原告李卫添是被害人吴焕弟的丈夫。被告吴耀球与被告吴志文为父子关系。2020年2月26日,吴耀球伙同吴志文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及普通货物的过程中,吴耀球驾驶的“三无”走私铁船撞上了原告李卫添驾驶的“三无”木渔船,导致正准备出海打渔的李卫添、吴焕弟(溺死)。根据粤中港海事函(20205号《中山港口海事处关于吴耀球、吴志文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函》及其附件中山港口海事处第一页2020年第001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中山港口海事处2020年4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山海警局出具的3号和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显示事故碰撞地点位于中山横门西水道六号标上游1000米的海区水域,无证驾驶人吴耀球是水上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李卫添为事故次要责任人。根据中山市海警局出具的粵山海警诉字(20201号《起诉意见书》吴耀球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及交通肇事罪,吴志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综上,由于二被告为同伙作案,尽管驾驶员及肇事者均为吴耀球一人,但是造成原告船舶损失及吴焕弟死亡的此次事故为二被告共同实施涉嫌的犯罪行为过程中所直接导致,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向贵院提起诉。
审:吴耀球有没有补充答辩意见?
吴耀球:我只是帮黎展鹏打工的,他打电话叫我去送货我就去了,责任应该由黎展鹏负担。黎展鹏开了另一条游艇跟在我后面,没有在涉案的船上。
审:涉案的船是谁的?
吴耀球:是黎展鹏的。
审:吴志文有没有补充意见?
吴志文:没有。
审:船是黎展鹏的,有没有证据?
陈伟俊:当事人陈述。
吴耀球:是黎展鹏叫我开船去接货。
陈伟俊:三无船只,没有登记所以没有证据。
审:刑事案件判决了吗?
陈伟俊:判决了,但还没有生效,庭后将复印件发给法院。
审:被告吴耀球提出追加黎展鹏为被告,原告什么意见?
廖宁:不同意追加与本案无关的黎展鹏为共同被告。
陈伟俊:被告的家庭状况不好,黎展鹏也是船舶的所有人,他也有赔偿能力,追加为本案被告也能更好解决本案纠纷。
审:追加黎展鹏的理由是构成共同侵权?
陈伟俊:是的。包括黎展鹏指使吴耀球开船。
审:黎展鹏与阿强是什么关系?
吴耀球:阿强是另一个人,中山人,我只知道叫阿强。
廖宁:黎展鹏是不是就是吴耀球口中的阿鹏?
吴耀球:阿鹏就是黎展鹏。阿强和阿鹏都是老板。
陈伟俊:同意追加黎展鹏为共同被告。
审:现在休庭5分钟。(休庭过程略)
现在继续开庭。
请原告陈述对被告吴耀球申请追加黎展鹏作为共同被告的意见。
陈伟俊:原告申请查看被告的刑事案件判决书。经与原告的亲属商量后,不同意申请黎展鹏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审:关于追加黎展鹏为共同被告,原告明确不同意追加,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黎展鹏作为共同侵权,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共同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也可以起诉部分侵权人,现在原告已经明确提出不同意追加黎展鹏作为共同被告,本院对于被告吴耀球提出的申请追加黎展鹏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本院不准许,原告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另案起诉。即使刑事案件认定责任之后,民事案件也需要对责任作出认定,今天的案件先做出审理,至于做出判决之后是否需要待刑事判决。
审:各方当事人结合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三原告结合证据进行举证说明。
廖宁:1060号:三原告共提交5组(即14份)证据,没有新证据提交。
1060号:证据1、2、3、13有原件。
第1组证据:证据1.身份证和户口本、证据2.亲属关系证明,证据1和2证明吴焕弟与各原告之间的近亲属关系;证据3.结婚证,证明被害人吴焕弟与李卫添的夫妻关系。
第2组证据:证据4.《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证据5.《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2月26日在事发水域两被告犯罪过程以及对本案被害人吴焕弟造成的死亡后果的整个事实及过程。
第3组证据:证据6.《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证据7.《水上交通事故认定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姓名及责任划分、事故地点、事故时间、事故种类、船舶情况等。被告一吴耀球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原告李卫添为事故次要责任人。
第4组证据:证据8.《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9.《鉴定文书》、证据10.《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11.《情况说明》、证据12.《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山公(司)鉴(法尸)字(2020)03013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对吴焕弟进行死亡得出鉴定意见为:“吴焕弟符合生前入水溺死”;中山市海警局《情况说明》、《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证明被害人吴焕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溺死)。
第5组证据:证据13.李卫添的“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吴焕弟的“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证据14.微信聊天记录、海警局负责本案警员电话记录及亲属名单;证明李卫添的“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为“机驾长”,即为主驾驶,而被害人吴焕弟的“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为普通船员工作驾照,即为副驾驶,因为副驾驶需协助开船、撒网、收网等辅助工作,故日常出海作业需要两人共同协作完成,现剩李一人无法正常作业,无收入,作为误工费的证据。
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
1061号:原告共提交7份证据,没有新证据提交。
1061号:证据1、6、7有原件。
证据1.《船只转让合同》及转让双方的身份信息,证明光船转让在2018年8月23日时的转让情况及光船价值为1.5万元,证明船舶损失费的相关证据。证据2.《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证据3.《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2月26日在事发水域两被告犯罪过程造成船舶损失。证据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证据5.《水上交通事故认定的复函》及《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姓名及责任划分、事故地点、事故时间、事故种类、船舶情况等。被告吴耀球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原告李卫添为事故次要责任人。证据6.李卫添的“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吴焕弟的“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证明李卫添的“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为“机驾长”,即为主驾驶,而被害人吴焕弟的“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为普通船员工作驾照,即为副驾驶。证据7.被害人吴焕弟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证明被害人吴焕弟与原告李卫添的夫妻关系,在发生船舶碰撞时两人均在船上,造成船舶损毁以及吴焕弟溺亡。
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
审:现在由被告吴耀球,结合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
陈伟俊:1060号:证据1、2、3、4、5确认,证据6、7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认为对责任的划分不对。证据8-13,真实性确认,证据14,三性不确认。
1061:证据1、三性不确认,理由是该船只不一定是案涉船只,且该合同是书写,非出让方和受让方书写的合同。证据2、3,三性确认。证据4、5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证据6、三性确认,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只能证明是夫妻关系。
审:现在由被告吴志文,结合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
黄俊韬:1060号:同意被告吴耀球的质证意见。
1061号:同意被告吴耀球的质证意见,另补充:对船只转让合同的三性不确认,无法证明是案涉的船只。
审:吴耀球,对于原告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吴耀球:不清楚对方的木船价值多少钱。
审:船只转让合同怎么证明是涉案船只?
廖宁:因为原告李卫添同出让方签订该合同时,约定了该船是木船,长深宽都在合同有显示。
李卫添:很多人可以作证,大家都是这么交易的,是在他的家里交易的。卖船给我的是郭照波。船上的加装了其他部件。
陈伟俊:有收据吗?
李卫添:没有收据。同村人都是这么交易的。
李斯敏:合同是本案事发之后才补的。因为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物,没有其他证据。
廖宁:船壳买的时候是钢船。
审: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提问,原告,有无案件事实问题询问被告?
廖宁:没有。
审:被告吴耀球,有无事实问题询问原告或被告吴耀球?
陈伟俊:没有。
李斯敏:没有。
李卫添:买的时候是旧船。
廖宁:一般船舶使用是20年,买的时候已用了四五年。
陈伟俊:当时撞到哪里?你们是横着开的?
李卫添:正中间,我们是顺着开的。
审:被告吴志文,有无事实问题询问原告或被告吴志文?
黄俊韬:没有。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廖宁:没有。
陈伟俊:没有。
黄俊韬:没有。
审:是否需要向海事部门调取海事报告,庭后法庭考虑后再组织各方质证。
审: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两案的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廖宁:同意,没有异议。
陈伟俊:同意,没有异议。
黄俊韬:同意,没有异议。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刚才已经说过的意见,不用再重复,陈述要点即可。首先,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廖宁:与庭审意见一致。
审:被告吴耀球发表辩论意见。
陈伟俊:死亡赔偿金应该适应2019年标准,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误工费要求过高,应该根据误工人员工资标准酌情计算天数计算,交通费法院酌情决定。法院根据70%的责任承担责任。
廖宁:死亡赔偿金按照2020年8月4日公布的2019年的标准,丧葬费适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第27条,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按照费用明细表的计算。
审:被告吴志文发表辩论意见。
黄俊韬:两个案件的赔偿,1060号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事发是2019年标准还未公布,精神抚慰金过高,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误工费过高,应按照三人的实际情况和工资证明,应当按照职工标准计算。1061号原告没有提交船舶改装、加装部件的证据,由法院认定。
审:误工费按2019年的标准7141元/月有没有意见?
陈伟俊:没有异议。
黄俊韬:没有异议。
审:吴耀球、吴志文有什么补充意见?
吴耀球:
吴志文:我只是打工的,黎展鹏是老板,应该找他。
审:原告有没有补充意见?
廖宁:没有。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廖宁:坚持庭审意见。被害人吴焕娣出事之后,2月份到现在为止,李卫添、李斯敏、李玉燕和其他家属为此事奔波,且根据当地风俗,被害人的遗体还未火化,给各位家属带来深痛的伤害,希望法院支持原告两个案件的诉求。
陈伟俊:坚持庭审意见。
黄俊韬:坚持庭审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廖宁:愿意调解。
陈伟俊:同意调解。
黄俊韬:同意调解。
审:本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视情况于庭后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坐下。
原告签名:
被告签名: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