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0年12月22日上午10时45分至11时3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楼互联网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1254号
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程生祥
法官助理:张蓉
书记员:沈豪彦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丽品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金前路16号A栋2楼E区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丽,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曹文定,诚公顾叶(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诉讼委托代理人:胡世豪,诚公顾叶(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被告一:广州市迅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85号(商业办公楼3栋)417房(空港花都)。
法定代表人:黄秋萍。(未到庭)
被告二:黄秋萍,女,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元岗村螺岭庄57号。(未到庭)
两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田柏芳,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两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颜业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深圳丽品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丽是否到庭?原告委托诚公顾叶(前海)律师事务所曹文定律师、胡世豪实习律师文定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曹文定律师、胡世豪实习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定、胡世豪到庭,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一广州市迅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二黄秋萍是否到庭?两被告委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田柏芳、颜业祺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田柏芳、颜业祺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二本人未到庭,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柏芳、颜业祺到庭,田柏芳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颜业祺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两被告的身份和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两被告对原告的身份和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深圳丽品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迅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黄秋萍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程生祥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由张蓉担任,书记员沈豪彦担任记录。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民事通知书中告知,原告、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因两被告均委托了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田柏芳、颜业祺律师,若两代理人未特别声明,则视为你们的陈述代表两被告所进行,是否清楚?
田、颜:。清楚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二、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21583元及利息;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98490元及利息;四、判令被告一赔偿两台助力车的货值损失3003元;五、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对原告的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六、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现在由两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两被告的答辩意见与我方提交的两份答辩状一致。被告一的答辩意见简要陈述如下:一、原告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二、就涉案货物而言,委托人明知货物为危险物品,却告知被告是普通货物,并按照普通货物出货订舱,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三、两部助力车的扣押是因为原告未如实告知货物情况而导致的,其主张不成立。(详见答辩状)被告二的答辩意见简要陈述如下:一、被告二仅是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对涉案款项代收代付,而且收款后及时转交相关收款人。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与公司之间也不存在财产混同,未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法庭归纳争议焦点: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货物代理合同关系;二、两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造成本案被海事局查扣的原因;四、本案损失范围及金额。
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一:没有异议。
被代二:没有异议。
审:原告举证。
原代:第一组证据,1、QQ聊天记录1;2、6月18日提交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拟共同曾明原告委托被告一办理货物出运事宜,原告已按照被告一要求提交相应的报告,被告一知悉原告托运货物为危险品。第二组证据,3、QQ聊天记录2,拟证明被告一未按约履行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义务,原告可依法解除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第三组证据,4、处罚决定书;5、QQ群聊天记录;6、海事局罚款票据;7、付款证明1,拟共同证明原告被蛇口海事局处以12000元的罚款并向被告二支付21583元。第四组证据,8、QQ聊天记录3;9、付款证明2,拟共同证明被告一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船公司罚款,原告已向被告二支付98490元。第五组证据,10、QQ聊天纪律4;11、微信聊天记录1;12、微信聊天记录2;13、20台ZU07的付款证明;14、销售单,拟共同证明原告的两台助力车被扣押以及被扣助力车的价值分别为940元、2063元。
审:两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
被代:均收到。
审:两被告进行质证。
被代:对于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证明目的也不确认。该QQ聊天记录是被告一与委托方三达德公司之间的聊天记录,而被告一与原告未有任何合同关系,与原告无关。根据该聊天记录无法反映货物为危险品。当时被告一有要求委托方提供MSDS报告,与货物运输条件的鉴定报告,但是委托方只提供了MSDS报告,而只有该报告并不能证明货物是否为危险品,是否需要按照危险品的方式出运。在聊天记录中也可以明确看到当时被告一有要求以后含电池的货物请在出货订舱前告知并提供相关的电池资料。但是在聊天记录之后的2020年8月,委托方委托被告一处理同样的货物出运事宜,并未声明为危险品,也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反而说“还是与上次一样的普通货物”,并由被告一按照普通货物的价格进行报价。由此可以看出,委托方未告知被告一货物为危险品并订了普货舱。被告提供了证据14,可以证明委托方在委托被告一之前已经委托过其他的物流公司出运过相同的货物。而其他的物流公司均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其货物需要按危险品处理并加收了费用。但是,委托方明知货物应按危险品处理的情况下,在向被告一订舱时仍然强调其货物为普通货物,并订普通舱说明本案的争议是因委托方隐瞒货物性质而导致的。
审:QQ聊天记录中的是谁进行的聊天?
被代:QQ群的名字为“三达德-迅田出货沟通”,就本案有关货物的交易,我方一直是与委托方三达德公司的刘丽(音)进行沟通的,我方沟通的员工在群里有好几个人,分别为吴培豪、张晓君。
原代:我方回应如下,在QQ群中网名“小桥流水”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桂丽,在之前的5、7月的两票同样货物的合作中被告一也开具了以原告为托运人的提单。涉案货物若能正常出运,被告一也会按照交易习惯开具以原告为托运人的提单。
被代:一、我方并不知道刘桂丽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与被告一沟通业务的时候均是以三达德公司的名义,提单上之所以出现原告的名称是因为三达德公司在给被告一的提单补料的信息中把托运人写成原告,原告并不是真实的托运人。另外在涉案货物被查验以后,委托方有出具了一份委托出口情况说明。该说明中是由三达德公司盖章的。而被告一就涉案货物产生的费用出具了帐单给委托方,帐单的抬头写的也是三达德公司,当时刘桂丽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而是直接按照帐单的内容安排付款。在结合双方QQ群的名称,这些均可以证明被告一的交易对象是三达德公司而非原告。这些事实我方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
审: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聊天记录中有无声明自己的身份?群中其他人员是否知悉刘桂丽的身份?
原代:一、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并非三达德公司的员工。该群的名群中有三达德公司是因为在三、四年前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用三达德公司的名义在被告一处开过户,但就今年五月开始的就涉案货物进行的委托是独立的合同关系。为了方便就使用了原来的群。原告发给被告一的货物信息、装箱单、补料信息中的托运人均为原告。相关付款也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桂丽进行的付款。
被代:一、三达德公司的沟通群是今年5月才建立的,并非以前的交易群。二、原告陈述与刘桂丽自身的行为也不符。为何刘桂丽出具给被告一的委托出口情况说明书中盖章的却是三达德公司。这些都可以表明刘桂丽是以三达德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一进行的交易,并非原告本身。
审:两被告继续质证。
被代:对于证据三,对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理由与证据一一致。关于被告一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的问题,意见与证据一的意见一致。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被告一认为,被告一作为货运代理人已经按照约定完成货物的订舱、报关等事宜,在货物被查验确定无法被出运以后,被告一也提供了后续办理退关退场的服务,货运代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至于货物没有成功出运也是因为委托方本身隐瞒货物性质导致的。在货物被查验以后,委托方也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其把危险品按普通货物进行订舱的问题,并愿意承担相关的责任。故我方已经认为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存在解除的情形。而且有一定的解除理由也应该是由三达德公司来主张,而不是原告。
审:涉案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是在哪天形成的?
被代:双方一共有三票交易,委托方委托出运的都是同样的货物。第一票委托时间是2020年5月,但由于委托方的货物没有准备好,最终实际安排出运是2020年6月。第二票是2020年7月14日左右,第三票货物从聊天记录来看应为2020年8月12日委托的。当时委托方是问“柜子周六上午来装吧?”
审:货物的出发港及目的港?
被代:发生争议的第三票货物是中国深圳到日本横滨。
审:委托人委托被告何种事务?
被代:订舱、拖车、报关。报关双方明确约定以买单报关的方式进行。
审:报关责任由谁承担?
被代:根据QQ聊天记录,由被告一帮忙安排报关,但是委托方明确提出以买单报关的方式进行。
审:报关不实的责任由谁承担?
被代:买单报关只是说改变抬头,但未改变货物的信息。因为有关报关、提单的信息被告一在QQ聊天记录中均有事先让委托方核定确认。而且货物最终被查验以后,委托方也出具了委托出口情况说明,也确认了责任是委托方的责任。
审:关于两被告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是否需要回应?
原代:我方根据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一并陈述。
审:两被告继续质证。
被代:对于证据四至七,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与原告无关。委托方在委托被告一安排出运时,就明确告知涉案货物是普通货物,并且被告一也是按照普通货物的价格向委托方进行了报价。被告一按照委托方的声称的普通货物进行订舱以后,被海事局查验认定该货物是含电池的危险品。该责任我方认为应由委托方承担。因为被告一在2020年6月18日有明确的与委托方说明,以后含电池的货物请在出货订舱前告知并提供相关的电池资料。但是委托方在委托被告一安排三票时,并未告知该货物的性质,也未提供相关资料。而且仍然按照前两票已经履行完毕的普通舱的价格与被告一发生交易。由此也可以证明,委托方在知道其货物应订危险品舱的情况,委托被告一订普通舱。对于证据八、九,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费用是委托方三达德公司支付给被告一,被告一再支付给船公司,与原告无关。证据十到十四,真实性确认,但与原告无关。而且该两台助力车已经从海事局取回,委托方可以随时拿走,不存在损失的情况。另外,从QQ群的沟通记录,也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一也有告知委托方事后海事局会返还该两部助力车。我方把货物取回后,也在QQ上告知委托方可以取回。
审:原告对两被告就证据四到十四的质证意见是否需要补充?
原代:我方会结合被告的证据一并发表意见。
审:原告证据举证、质证完毕。两被告举证。
被代:被告一提交如下证据:1、QQ聊天记录;2、装箱单;3、QQ群《三达德-迅田出货沟通》聊天记录;4、装箱单(就涉案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第一次委托);5、托运单(就涉案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第一次委托);6、补料单(柜号:TRHU3611147,就涉案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第一次委托);7、QQ群《三达德-迅田出货沟通》聊天记录;8、装箱单(就涉案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第二次委托);9、补料单(柜号:DFSU1051623,就涉案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第二次委托);10、QQ群《三达德-迅田出货沟通》聊天记录(就涉案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第三次委托);11、补料单(柜号:00LU1587939, 就涉案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第三次委托);12、QQ群《三达德-迅田出货沟通》聊天记录(就涉案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第三次委托);13、航海运输条件鉴定报告及MSDS报告;14、QQ群《三达德-迅田出货沟通》聊天记录(就涉案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第三次委托);15、船舶载运为限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普通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深海【蛇口】集查字第[2020]134号;16、海事违法处罚决定书[2020]140200004211;17、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0200004211;18、QQ聊天记录;19、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20、QQ群《三达德-迅田出货沟通》聊天记录(就涉案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第三次委托);21、OOCL船公司账单;22、船公司邮件;23、账单(被告一开具给三达德);24、微信聊天记录;25、QQ群《三达德-迅田出货沟通》聊天记录(就涉案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第三次委托);26、《委托出口情况说明书》。以上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的证据清单一致。
审:原告是否收到被告一的上述证据。
原代:收到。
审:原告进行质证。
原代:因证据过多,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核实。请求法庭给予一定期限,我方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审:原告庭后一周之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被告二进行举证。
被代:被告二提交证据如下:1、QQ 群聊天记录。2、境内汇款电子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上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的证据清单一致。
审:原告是否收到被告二的证据上述证据?
原代:收到。
审:原告进行质证。
原代:我方庭后一并就被告一的证据以书面的方式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审:与被告一的证据给予的时间一致,庭后一周内原告需要向法庭书面提交质证意见。
原代:清楚。
审:双方就本案事实方面有无补充?是否需要询问对方当事人?
原代:没有,若有新的意见则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交。
被代:没有。
审:原告认为与被告一形成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该货运代理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是如何约定的?
原代:被告一负责拖车、订舱、报关等货物出运事宜。双方是在QQ聊天记录中进行了约定。
审:被告称刘桂丽在QQ群中是以三达德公司的名义进行委托货运的,原告是否确认?
原代:我方不确认。
审:被告上述主张的证据?
被代:我方证据24、25,刘桂丽向被告一提供了委托出口情况说明书,在该说明中是明确委托方为三达德公司的。而且是由三达德公司盖章确认。而该说明是由委托方唯一与被告一有联系的刘桂丽所发出的。从我方证据20、23可以看到被告一发给刘桂丽的费用帐单的抬头也是三达德公司。而刘桂丽对交易的对象并未提出异议,还安排支付了上的帐单款项。在我方提交的QQ群聊天记录,可以看出QQ群的名称也载明是三达德公司-迅田出货沟通群,而刘丽在群内,备注的身份也是三达德公司。在我方提交的证据6、9、11及相应的QQ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原告只是委托方三达德公司在提供给船公司的提单补料信息中,写明了托运人,而不是真正的托运人。
审:按合同约定,如何理解买单报关?
原代:买单报关只是对出口贸易的代理出口方的一种委托。在本案中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不是贸易代理合同纠纷,不能把两个合同关系的主体混为一谈。
审:原告上述陈述意为“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不涉及买单报关环节”?
原代:我方有委托被告进行报关事宜。
审:对于报关引起的后果或报关不实引起的后果由谁承担?
被代:我方认为应由委托方承担,因作为委托合同来讲,我方只是受托人,我方是按照委托方的指示进行操作的,相关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
原代:我方有如实发送、告知货物的真实信息,被告也明知涉案货物是危险品,但未采取相应的报关出口方式导致产生了损失,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代:被告一并非专业从事危险品货运代理的公司,被告一只是知道该产品是含电池的,但含电池的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品,是否必须订危险品舱,还是要根据运输条件鉴定报告进行确认。但是被告一在2020年6月18日又询问要求委托方提供MSDS报告以及运输条件鉴定报告,但是委托方只提供MSDS报告,未提供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故当时被告一有明确跟委托方说明,后续若还需要托运含电池的产品必须事先告知并提供相关资料。但是2020年8月在发生争议的涉案业务中,委托方明知货物含有电池,但未事先告知被告一反而告知被告一托运货物是普通货物,并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订舱。而在2020年8月17日,被告一有告知委托方货物被查验的事实,并要求委托方提供MSDS报告及运输条件的鉴定报告,当时委托方就发来了运输条件的鉴定报告,我方在证据13中有提交。而根据该报告,其鉴定结论中是有明确写明“该货物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进行处理”。所以,被告一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完全是因为委托方自身原告所造成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方提交的证据14,在该证据中货物查验发生以后,委托方有告知被告一需要在2020年1到3月有委托别的托运公司出货,而别的公司明确告知这些货物属于危险品,要订危险品舱。而且是需要加收危险品舱的额外费用。但到了2020年5到8月,委托方委托被告一处理同样货物的时候,却一的再声明是普通货物,并以普通货物的价格要求被告一出运,我方认为这完全是委托人为了规避运输成本在明知货物应订危险品舱的情况下,仍然委托被告一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订舱。那么,风险与责任应由委托方进行承担。
原代:一、关于普货的问题,委托方告知货物为普货物的原因是,涉案货物不是名牌货物,也就是不会侵犯知识产权,并非不是危险货物。见我方的证据第三页。二、被告一知悉涉案货物为危险品,首先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第9页,原告告知被告一第三票运输的货物和前两票货物是一样的。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的第3页被告一明确知悉涉案货物含有电池。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的第2页,原告将涉案货物电池的MSDS报告发送给被告一,根据该报告中显示,也就是原告证据第18页,涉案货物的电池为危险品类别第9类的危险品。而相关的处罚罚单上,也是根据在MSDS报告中的认定进行了处罚。
被代:首先,从委托方之前与别的同行公司的交易,委托方就已经明确知道危险品出运的价格与普通货物出运的价格是不一样的。这是相差一到三倍的价格。在货物查验以后,委托方也说明,委托别的公司会多加收100到300美金不等的危险品费用。委托方从与被告一的交易价格就应该知道被告一订的是普通舱。而有关货物是否为危险品的问题。含有电池的并不一定就不可以通过普通舱进行运输,在货物被查验以后,委托方提交给被告一的运输条件鉴定报告中就写明是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订舱处理的。这也可能是委托方按照普通货物进行委托出运的原因。在委托的时候,如果委托方声明一定要订危险品舱就不会存在该争议。被告也会按照危险品舱的价格进行报价。特别是在2020年6月,被告一在明确警示以后,在委托涉案货物的时候,委托方还是没有提供相关的资料。故我方认为责任还是在委托方。涉案货物查验完毕以后,委托方自己也出具了情况说明,也认可了责任是委托方的。
审:在委托方委托被告运输这三票相同性质货物的时候,你们有无收到委托方提供的MSDS报告?
被代:我方在2020年6月18日有询问委托方,要求其提供MSDS报告以及运输条件鉴定报告,但委托方只提供了MSDS报告。而且当时,我方要求提供的时候,第一票货物已经安排好订舱,而且是普通舱。委托方对此也是知悉的,但委托方未提供鉴定运输报告,并要求我方按照原有的方式出运,鉴于该情况,当时被告一也在QQ上明确与委托方说明,以后含电池的货物请在出货订舱前给予相关资料。在查验以后,我方也询问过委托方MSDS报告,但委托方给予的报告又与2020年6月给予的MSDS报告不一致。也就是同样的货物有不同的MSDS报告。这在我方提交的证据有体现。
审:不同的MSDS报告的结论是否一致?
被代:结论、产品、时间均不一致。我方是有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但因为委托方的原因无法提供。还要求我继续按照原有的方式出运货物。我方也提示过相应的风险。
审:在运输第三票的货物之前,被告就曾收到MSDS报告,该报告中关于涉案货物含有电池是否属于危险品货物是如何认定的?
被代:那是委托方就第一票货物提交的MSDS报告,但未就商品是否属于危险品进行说明。而被查扣以后,海事局发现涉案货物含有电池,才另外要求委托方提供MSDS报告。而该报告与其在上一次提供的报告又是不一样的。但自始至终,在查验发生以前,都未提供过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查验以后,才提供。但报告显示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进行处理。
审:原告请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原代:被告二是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且以自己的私人帐户收取原告的款项,有与被告一产生财产混同的情形,故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被代:就关于被告二收取款项,我方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一开始委托方是提供了公司的帐户收取款项的,是原告方提出不需要开票,要求被告二提供支付宝帐户收取。而被告二提供了支付宝收取款项以后,已经转给了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又转给订舱人。最后该费用已经一分不少的向船公司支付,也就是被告二是个代收代付的行为。而被告二与一是相互独立的主体。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说委托方主张被告二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本案中,仅仅凭借一笔代收代付的款项来主张财产混同,依据不足。
审:被告一有多少个股东?
被代:有两个股东,并非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一、关于合同关系,在有业务对接人以及付款方确认的情况下以及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提单托运人、补料信息应优先作为托运人确定原告的诉讼地位,微信群中聊天信息并不影响原告的诉讼地位。二、原告向被告委托货物之前提供的货物性质的文件,就有涉案货物为危险品的结论。被告就应该按照货物的性质提供相应的运输方式、报关出口方式,但被告并未提供,导致涉案损失,应承担责任。详细意见我方以代理词形式提交。
被代:被告一的答辩意见如下,就交易对象的争议焦点,我方认为,被告一的交易对象是三达德公司。该问题我方在答辩状第一点有详细论述并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而且被告一认为,业务的对接人本身有多重身份。至于交易对象是谁,应以业务对接人当时是以哪个主体的名义与被告一发生交易为准。不能以业务对接人事后根据诉讼情况主观选择的交易对象来认定。提单补料的信息只是真正的委托人为了完整委托事项而提供的信息。不能依据提单补料的信息来认定交易主体,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判例。故,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提单、补料的信息载明了原告的名字,原告就是交易对象是不成立的。委托方就涉案的货物有长期的出口业务在委托被告一安排出运以前,也已经委托了很多的同行进行处理,而在那些业务中,别的公司明确告知委托方货物属于危险品,应订危险品舱。但是委托方在2020年5月与被告一进行交易的时候,却没有声明是危险品,也未按照被告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而是以普通舱的价格委托被告一订舱。相关的责任、风险应由委托方自身承担。在货物查验完毕以后,委托方也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是有意其自身原因导致查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庭后我方提高详细代理见意。被告二的辩论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
审:各方若有新的辩论意见可以代理词形式在庭后一周之内提交。现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代:原告无权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审:两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代:同意。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