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2月2日15时50分至17时21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70号
案由: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审 判 员:闫 慧
法官助理:刘宇飞
书 记 员:魏敏君
旁听人员:无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陈铁波,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白羊村大屋。(到庭)
被告:陈品飞,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古丁镇大朋来龙冲村17号。(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原告陈铁波有无到庭?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本人到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被告陈品飞有无到庭?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本人到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当事人的身份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70号公开审理原告陈铁波诉被告陈品飞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闫慧独任审理,刘宇飞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魏敏君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与提交书面起诉状一致:要求陈品飞退回压金253802元。
事实理由与提交书面起诉状一致。陈品飞帮我项目供沙,我付给他三条船调船压金250000元,完工后结算实际应退回263802元,陈品飞一直不退回。后经多次协商约定时间退回。如违约不退回他认付违约金。但是后面只付了我10000元后就一直没有付我款了,并多次约定,又多次违约。我保留追讨违约金883750元的权利。
审:本案中暂时不追讨违约金?
原:是的,但是保留追讨的权利。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
被:三船压金最终结算是263802元,包含陈铁波和陈迎耀,其中陈铁波占40%,陈迎耀占60%。
审:三船压金是和谁结算?
被:陈铁波和陈迎耀都知道。
审:如何结算?
原:我用银行尾号为2662转给陈品飞,至于我跟陈迎耀的股份多少是我与他之间的事情,我们是合伙关系。没有成立公司。
审:主张这笔钱是合伙产生的债权还是个人?
原:从我个人账户转出去的,是我个人的债权。
审: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
原:原告提交了4份证据材料:证据1.转账单、证据2.对账记录、证据3.欠条、证据4.项目合同。证明目的详见证据清单。
审:哪些证据有原件?
原:转账单、欠条、对账记录、项目合同都有原件。
审:2019.7.29签的对账单是否有原件?
原:这份没有原件,2019.7.29签的对账单是拍照件。
审:请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是否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
被:都收到了。质证意见如下:转款是事实,但是40%和60%的股份问题,因为三方都不肯出来对账,所以才到现在这样,陈铁波过来法院起诉我。
审:案涉三条船的压金25万元是否收到?
被:是的,我有收到3条船的压金25万元。
原:对账单因为整个项目是我和陈迎耀合伙做的,总共欠了263802元,欠公司是欠了我们两个人,陈之五也是欠了我们的。
审:应退回?退回给谁?
原:我们结算完之后除押金以外应退回3630元,是阶段性的。另一份结账单就是7月26日签订约定是退还3630元。
审:是哪个项目?
原:项目是中铁六局的项目,填海工程。都是口头承诺,结账也是以转账记录结算。
审:其他的款项是已经付清了,然后退还263802元?
被:是的,陈迎耀还欠我钱,本案该263802元是陈铁波和陈迎耀两个人的,他们两个人陈铁波40%、陈迎耀60%,加上我的电话录音,录音中也是答应按263802元的40%给陈铁波就可以了。
审:是谁联系租船?
被:是陈铁波和陈迎耀两个人跟我口头协商租船的,没有书面合同。租船是陈铁波和陈迎耀以公司的名义,公司是他们口头上说的公司。
审:对账陈迎耀有没有参与?
被:没有。
原:没有个人合伙书面协议,股份是按照40%和60%,对外债权债务是谁支付谁收回,谁欠的谁还。没有约定欠公司的谁收钱,反证是谁的账上支付出去的谁收。
审:租船是以谁的名义?转账?
原:以前是合伙人名义租的船,但是转钱是我个人账户转的。
审:有依据吗?
原:陈迎耀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合伙债务,经手的是我个人,陈迎耀没有证据是他转的钱,整个过程都是我参与,债务也是我承担的。
审:欠条?
被:2019年7月27前是欠公司的263802元,写欠条是原告怕收不到钱才写了欠条确认的。
审:陈铁波和陈铁中是同一个人?
原:是的。
被:是的。
审:是压金还是押金?
原:笔误,应该是押金。
被:是的,应该是笔误,实际是押金。
审:合作协议?
原:这个项目是四川的公司跟中铁六局完成之后交给我们做的。
审:珠海市嘉鸿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一人公司?
原:是我个人的公司。我是法定代表人,还有另一个股东,现在当庭提交这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
被:共提交4份证据:证据1.陈铁波与陈品飞的录音,附有文字整理版。证据2.陈迎耀的录音。证据3.铁彩霞在香洲法院起诉的案件相关材料(包括诉状、铁彩霞的证据及香洲法院的文书等)。证据4.被告向原告还款1万元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明内容详见证据清单。
审:证据2的证明目的是?
被:我联系陈迎耀想要将263802元对账清楚,他说这笔钱是他的,陈铁波也说是他的,我想要三方都处理对账清楚,该怎么付就怎么付。
审:陈迎耀有起诉或者其他方式联系你?有没有证据证明?
被:有,我提交的证据3,就是铁彩霞起诉我的民间借贷纠纷。铁彩霞跟陈迎耀可能是夫妻关系也可能是朋友关系,具体不清楚,陈迎耀叫铁彩霞转款,可以看出是陈迎耀有关。该案件香洲法院已经开庭了,我跟铁彩霞根本不认识也没有见过面,铁彩霞起诉我的26万多元与本案有关系,陈迎耀知道。
审:铁彩霞分几次转账押金给你,怎么看出与本案有关系?
被:因为我们是很好的朋友。263802元是同一笔款。
审:为什么写了借条又写了欠条?
被:2019年初的时候在陈迎耀面前写了借条,在写给陈铁波的欠条的时候没有想起来已经写给陈迎耀了。
审:为什么借条是写给铁彩霞的?
被:因为转账是铁彩霞转账的,陈迎耀叫铁彩霞转款。
审:两笔钱都收到了?
被:这两笔都是同一笔款,他们都转给我钱,但是中间都有抵扣部分。对账单因为是写给公司的,所以就对总数。每次按照方量算钱再对账,最开始三船押金是给了25万,后面开始送货,每次按照方量计算,最终与公司结算是263802元。
审:你中间收了多少钱?有没有转账记录等证据?
被:没有。我们都是好朋友,他说要写清楚,所以还是写清楚了。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是否收到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
原:收到了,我确认已收到被告转给我的一万元,已经扣减了。录音1是我与被告的录音,我没有确认是同一款项,转账押金是25万元,我是分两笔转账的,也没有写明是哪一笔的转账,押金是2019年1月16日转的,后面转账我不清楚是什么清楚,即使转了也是货款,而且借条26万我也不清楚。
审:铁彩霞你认识吗?
原:铁彩霞我认识,她有参与本案转账,铁彩霞有代表过陈迎耀支付租金,每次结算货款都是我跟被告对账的,铁彩霞和陈迎耀都没有参与对账,对完账后都会写好欠多少差多少,并签好字。这个项目已经好几年了,结完账之后确定账单就没有保存相关对账材料,只留了最终对账单。
审:应退3630元的对账单?
原:这个没有对账单。是因为我们给多了所以就要退回给我们。除了押金,我中间没有转给被告,中间都是铁彩霞、陈志光转的。对账是总共我转了多少钱,中间扣了多少,阶段性的,结完账之后留下欠条,其他都抵消。
审:你跟陈迎耀的对账?
原:我跟陈迎耀是另外对账。
被:对账都是跟陈铁波,陈迎耀也是在场的。当时对账是全部给陈铁波打理,所以没有写陈迎耀在场,陈铁波签字就可以了。
审:具体作业地点?
原:金海大桥中铁六局项目。
审:写欠条时陈迎耀是否在场?
原:陈迎耀不在场。
被:陈迎耀不在场。
审:给铁彩霞的借条是?
被:写给陈迎耀的,陈迎耀在现场,他也知道这个也是押金。现在还可以联系到陈迎耀。
原:我当时不在场,我也不知道这个借条。
被:陈铁波不在场。
原:我可以联系上陈迎耀。
审:原告也明确是欠公司的钱,原告跟陈迎耀是各自处理,原告是否可以补充证据证明原告跟陈迎耀约定各自处理?
原:这个公司是我个人的,公司有另外的股东,不是陈迎耀。
审:欠条上的“我方”?
原:“我方”就是我公司,即嘉鸿声学公司,和被告也没有签书面合同,但是这个项目是以嘉鸿声学公司名义签订。
被:最开始是陈铁波和陈迎耀联系的,没有说这个公司。
原:最开始是我联系的,陈迎耀开始不认识被告。
审:以谁的名义签订有没有证据?
原:没有证据,口头约定的。
被:原告跟陈迎耀是合伙人,原告和陈迎耀跟我谈要租我的船,以打电话的形式商谈。
审:铁彩霞和陈志光?转钱前需要确认?
被:需要陈迎耀确认,确认之后铁彩霞或者陈志光会转钱。陈迎耀不肯出来,我曾经是想三方坐下来谈好这个事情,但是陈迎耀不肯出来,我想付钱给陈铁波但是陈迎耀不认同。
审:有没有证据?
被:与陈迎耀的录音可以证明。我今天过来开庭的时候才跟陈迎耀打完电话,今天提交的录音2是我今天跟陈迎耀的通话录音。
审:关于本案事实,各方有无补充?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的情况,法庭归纳无争议的事实:201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25万元,作为三条船的押金,2020年1月11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应向承租方退回押金25万元及其他费用,合计是26380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1万元,其余的款项被告未向原告或者任何案外人支付。各方对法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是否有变更和补充?
原:没有异议和补充。
被:补充1点,263802元是陈铁波和陈迎耀两个人所有的,是欠他们两个人口头上说的公司的。
原:对被告补充的事项,263802元是要退回给公司,但是公司也是我个人的,跟陈迎耀没有关系。
审: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原告起诉是主张船舶租用合同关系,原告明确本案法律关系。
原:欠款关系,没有签订合同。
审:跟各方释明,本案审理需要先确认纠纷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原:因跟被告租船,但是前期租赁关系已经结束了,但是欠款未付。
被:也有货物上的生意来往,因为我的船给原告拉土方,所以也有这个关系,即租我船是否用来运输,我们是根据方量计算货款的。
审:运费还是租金?
被:是运费,运泥、运沙、运土。三条船是我转租的,是否有水路货物运输资质我不清楚,但是证件都有,有时候从斗门拉到金海大桥,走的是水路,不用走海上。
审:押金是什么性质?运费为什么要付押金?
原:调船的押金。
被:是调船押金。
审: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船舶租用合同关系,有没有争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被告合同的相对方是?2.被告是否应该向谁支付263802元?263802元的债权人是谁?各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和补充?
原:没有异议和补充。
被:没有异议和补充。
审:陈迎耀的电话号码是否可以提供?
原:15818967787、13232209665。
被:15818967787,今天陈迎耀打给我的。
审:因各方就陈迎耀是否为合同主体有争议,可能涉及追加为共同原告。现在询问各方,是今天发表辩论意见还是下次再开庭?
原:开庭前已经沟通协商过达不成共识,我主张现在发表辩论意见。
被:需要三方对账,我和原告还有陈迎耀对清楚账之后再确定怎么付钱。
审:请各方针对争议焦点发表一下辩论意见。
原:本案的调船押金是从我个人账户转出去的,我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我有转账记录和欠条,有约定付款时间,对账也是我做的,被告应该将钱付给我,我与陈迎耀的事情是我们内部的事情。
被:需要三方对账,公司是陈铁波和陈迎耀合伙的,我之前跟陈铁波合作的时候,我并不知道嘉鸿声学公司,该263802元是原告跟陈迎耀的,与嘉鸿声学公司没有关系。
原:因为是口头协议,与公司没有关系,转账也是我个人名义转的。
审: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调解。前提是2021年2月10前要给我94000元,按照口头协议,我会负责协调陈迎耀的关系,如果被告在2021年2月10前无法付清94000元,按照正常法律程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对原告的方案除了付款时间其他我都同意。
审:庭审中需要补充提交的请于庭后7日内向法庭提交。
原:好的。
被:好的。
审:因双方无法在庭审中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本庭将于庭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坐下。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