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年2月24日10时48分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43号
案由: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承办人 :陈振檠
法官助理:权晓
书记员:郑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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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许土坚,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生,住化州市下郭街道办坡尾无邪村48号。(到庭)
被告:冯国辉,男,汉族,1972年1月6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白沙麻桥居委会屋背巷村6巷3号。(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许土坚与被告冯国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审:原告许土坚是否到庭?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名称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原:原告许土坚到庭,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生,住化州市下郭街道办坡尾无邪村48号,我是经商的。
审:被告冯国辉是否到庭?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名称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被告冯国辉到庭,男,汉族,1972年1月6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白沙麻桥居委会屋背巷村6巷3号,我也是经商的。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143号原告许土坚与被告冯国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振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权晓,由书记员郑丽萍担任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原:清楚,不申请。
被:清楚,不申请。
审:双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审: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除了起诉状载明外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诉讼请求与庭前会议一致,利息变更为LPR计算。
事实与理由:被告租了我租别人的这条船舶,约定租金50万,后来被告说没有工做,写了欠条给我,欠租金20万,因为被告没有支付租金,我就起诉了。
审:被告简要答辩。
被:原告的船舶是租别人的,我从原告的上手又租来使用,合同租期约定6个月。 在2019.11.28日,我跟原告几个股东在阳江达成了协议,在11月份之前的租金为20万,当时双方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我在欠款事项说明中也陈述得很清楚了。20万欠款与合同内容是有争议的,约定租金50万,我为何写了20万的租金,是因为原告的船舶有瑕疵,我们因此协商出来20万的结果,这是欠条20万的由来。写了欠条后,船舶我还在继续使用,船舶用到2019.12.11日左右被处罚,船舶被海事局扣查了,我们停止了作业。船主自己处理后就把船开走了,开走的时候没有告知我。
审:各事人对庭前会议调查所陈述内容是否确认?是否有补充?有没有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有没有其他新的内容和证据需要向法庭补充?
原:确认,均无补充。
被:确认,均无补充。
审:就案件事实有无需要向对方发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涉案船舶是谁的?
原:是我租别人的,我再租给被告的。
审:被告支付了5000元租金给原告?
原:被告支付了6万元的加油费,后来又给了5000元。
被:5000元我是在2019.11.9日支付给原告的。
审:5000元与本案拖欠的租金有无关联?
被:这5000元与20万的租金没有关联,无需原告退还。
原:除了这5000元,被告没有支付过其他款项了。
被:原告还收到过8万元的调船费,这8万与本案拖欠的20万租金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在合同的范围内。8万不需要在20万元中抵扣。
审:何时交船给被告的?
原:大概是2019.10.25日,具体时间记不清。
被:签完合同,支付了保证金,再开船过来,大概是2019.10.25日交船。
审:船舶现在在哪里?
原:我也不知道。
审:被告说船舶在2019.12.11日被海事局查扣后,船主处理了之后就把船舶开走了,这是事实吗?
原:不是事实,我在2019.12.24日左右把款项支付给船主,船主才把船开走,在阳江开走的。
审:被告称因为船舶配员的问题被海事局罚了4次,前三次是你代缴罚款,最后一次交的罚款是什么时候?
被:2019.11.8日左右。
审:在签欠据的时候是否考虑罚款的问题?
被:我与原告是朋友,没有考虑这些问题,签欠据是为了了结前期的矛盾,为了后期的继续开工。
审: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合同的效力问题;2.违约问题,哪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违约的原因;3.违约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顺便说说利息主张是否合理)。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变更或补充?
原: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原: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审: 在事实部分,原告还有无补充?
原:没有补充。
审: 在事实部分,被告还有无补充?
被:没有补充。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依据的问题是:1.合同的效力问题;2.违约问题,哪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违约的原因;3.违约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请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1.原告租我船舶使用,约定租金50万元一个月,被告应当支付租金。被告称租金紧张,又说没怎么开工,我跟被告是朋友,我也不想赚什么钱,就跟被告签订了欠条是20万的租金,应当支付。2.被告没有支付租金,违约。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1.被告提供的船舶配员不足,被告是有一定的责任才跟我达成了20万元租金的协议的,涉案合同是有效的。2.如果按照合同来说,船上配员不足,且有海事局罚款,是原告违约在先,有处罚单为据。本案双方都有违约,我们是朋友,没有考虑违约的比例责任。
审: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 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支付租金20万和相应的利息。
审:请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被: 我是手头紧张,考虑到我与原告是朋友关系,没到法院之前,想着私下解决。因为原告提供的船舶配员不足问题,被处罚,也给我造成了其他的损失,我要主张我的损失。
审:被告的主张是作为反诉主张还是作为抗辩的理由?
被:抗辩的理由。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 支付款项就可以。
审: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 由法庭来处理。
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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