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3宗涉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近日,湛江法庭与我院海事行政庭、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合作,开展了两庭两院两地协作办案。
去年,“粤茂滨渔43822”渔船与“新昱洋”轮发生碰撞,造成“新昱洋”轮及所载货物沉没,“新昱洋”轮四名船员死亡。该四名船员家属与“新昱洋”轮就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因“粤茂滨渔43822”渔船经营人张某明、张某华不同意调解方案,其中三名船员家属向我院起诉张某明、张某华要求人身损害责任赔偿。
鉴于是船员人身伤亡案件,湛江法庭收到案件后主动了解案件双方家庭情况。死亡的船员均正值壮年,是家中的经济支柱,案件赔偿款对原告生活影响较大。两被告作为渔民,经济条件本不宽裕,现因涉案碰撞事故已身负巨额债务,经贷款购买的事故渔船是其主要财产,且该渔船因涉案事故受损停泊于茂名博贺港无法经营。为了原告能尽快获取应得赔偿,合议庭商量后一致认为,该三案必须尽快审理。
立案、排期工作有序进行,但在应诉文书送达中发现,其中一名被告张某明因涉案事故涉嫌交通肇事被关押于茂名看守所,原预定时间未能如期开庭。为尽可能减少时间耽误,书记员抓紧与茂名看守所联系、做核酸检验、驱车前往看守所送达、与电白人民法院了解关联案件情况、同时还尽力向两被告本人及亲属阐述利害关系,尽力调解……一系列操作下来,得知两被告虽有意愿但无经济能力调解,身在看守所的张某明也无经济能力委托律师出庭。开庭势在必行。此时,为了保证原告利益,原告律师向合议庭申请扣押事故渔船。
扣船和开庭准备分头进行。在得知事故渔船的确切停泊地址并与茂名渔政大队联系后,法官助理杨文聪和法警黄俊锋于4月14日上午8点30分当即驱车前往博贺港,在向船籍港渔政大队送达协助扣押船舶文书后,已是中午十二点,两位同志一鼓作气前往船舶停靠码头,乘坐摆渡船登上“粤茂滨渔43822”渔船,发现渔船上没有人员,杨文聪同志随即联系船东告知其相关事宜,请船东尽快上船配合工作。黄俊锋和杨文聪同志在渔船上耐心等到船东登船,当面告知船东扣船事宜及法律义务、后果等,顺利完成扣船事宜,返回法庭时已下午17时。而开庭准备也并不顺利。因张某明被关押于茂名看守所,该看守所不能连接我院互联网开庭系统,合议庭需要前往茂名,借用与该看守所有专线联通的电白人民法院的法庭开庭。另外,三案原合议庭成员中都有人民陪审员,因出差费用报销问题,需尽快更换合议庭成员。经与海事行政庭协调,行政庭积极配合,迅速调整工作,安排文静法官加入合议庭。4月15日上午9时,在电白区人民法院协作下,三位法官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在该院第一审判庭采取庭审现场+远程提讯的方式,让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张某明通过视频连线参与庭审。张某明听取了原告的诉求和事实理由,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是停留在纸面上。湛江法庭和行政法庭心怀群众,主动考虑群众需求并将群众需求作为工作重心,通过协调茂名看守所、茂名渔政大队、电白区人民法院等部门,集多方之力,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提供精准司法服务。接下来湛江法庭将尽快审结该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