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告
(2020)粤72民初83号之一
广州市雅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海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雅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0)粤72民初8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雅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富海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吊柜费165,863.74元及该费用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0万元费用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12月19日,65,863.74元费用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9年1月12日,2019年8月19日及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富海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8.49元,由原告深圳市富海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122.02元,由被告广州市雅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206.4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