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0)粤72民初1084号之三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诉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支付港口作业费用167,533元及其滞纳金(其中,自2018年4月4日起以32,45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以43,92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以55,79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以23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以34,08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以1032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二、原告中山市小榄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交付作业的CXDU1075915号等53个集装享有留置权,有权在第一判项下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范围内就前述53个集装箱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按留置权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52元,由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