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4日,广州海事法院对原告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诉被告温某波等五人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一起涉粤港澳大湾区海域倾倒垃圾的公益诉讼案件,倾倒事件涉及中山、东莞、珠海等多地,社会影响大。
2016年8月23日,“桂藤县货1088”船的船长李某与崔某联系,双方约定由李某装运垃圾到海上倾倒,处理费按每吨垃圾65元价格结算。之后,李某驾驶“桂藤县货1088”船从中山市横门码头出发,按照温某发给崔某的微信定位行驶,到达东莞中堂码头并开始装载垃圾,共计装载垃圾659.3吨。8月24日,李某驾驶船舶到达珠海市高栏港对开海域,并指示挖掘机机主甘双其操作钩机将垃圾倾倒入海,共倾倒垃圾563.99吨。8月25日,“桂藤县货1088”船及船上人员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崔某、李某、甘某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三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8年末,原珠海市海洋农业与水务局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温某、崔某、李某、甘某及“桂藤县货1088”船的船主李某恢复原状并连带赔偿恢复费用等损失共计2049119.45元,并请求判令各被告赔礼道歉。法院立案后,因政府机构改革,原珠海市海洋农业与水务局被撤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承继本案诉讼。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本案垃圾倾倒事件已造成海洋环境容量损害、海水水质恶化、海洋生物大量死亡等严重后果;倾倒事件产生环境修复费用为1,649,902.52元。庭审中,李某、甘某等被告虽对上述评估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反证,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不能通过自身的净化功能及洋流运动得到自行恢复,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环境损害已实际发生。
鉴于倾倒事件至今已达四年之久,倾倒至海洋的垃圾已极度分散,再加之海洋生态环境人工修复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一审法院认为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有利于促使受损的海洋环境得到尽快修复,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取向。
五被告是否成立共同侵权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根据生效刑事裁判及海警部门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崔志强、李志基、甘双其成立共同侵权,但由于甘双其在上船之前并不知道是为了倾倒垃圾,且本案也无证据显示其参与事前共谋倾倒垃圾。鉴于甘双其仅向海里倾倒了部分垃圾,一审法院认为甘双其应按其已倾倒垃圾占全部垃圾的比例对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本案倾倒事件,温锦波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温锦波提供了涉案垃圾的货源,其明知崔志强没有处理垃圾的资质,仍然违法向崔志强交付涉案垃圾,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桂基作为船舶所有人无法直接占有和控制船舶,涉案船舶实际由李志基经营,李桂基并未疏于管理船舶,且原告未举证证明李桂基对倾倒垃圾知情及李桂基参与实施或帮助实施了倾倒垃圾的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李桂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某、崔某、李某连带赔偿恢复费用、检测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船舶保管费、钩机吊车费及运费、垃圾清运处理费等合计2049119.45元,被告甘某在前6项费用总额85.5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由原告受领后向国库账户交纳,恢复费用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被告温某、崔某、李某、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即在指定报刊上公开刊登道歉公告,公告费用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近年来,广州海事法院坚持在海事司法中弘扬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妥善审理了多起船舶油污损害、水域养殖损害、海上倾倒垃圾、盗采海砂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全力维护珠江口、伶仃洋等重点海域的生态环境安全,在服务和保障海洋环境督察、海洋污染防治、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治理经验,为丰富和完善海洋环境司法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