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承办法官不懈努力,深圳庭一件涉及原、被告及第三人(美国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终于在2020年12月31日画上圆满的句号:法庭上剑拔弩张、针锋相对、寸步不让的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及督促下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原告当场撤诉。
原告中山欧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身份于2019年4月在我院向被告华威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华威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第三人美国弗林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在目的港无单放货导致原告无法收齐全部货款,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货款损失。林依伊法官团队接手案件后,发现一直长期合作的各方因为上述纠纷积怨很深,互不相让,一定要法院给出个说法,判明谁是谁非。承办人根据“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后做出了如下判断:原告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有权以托运人身份请求承运人赔偿运输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损失的金额应以起运港的实际价格为准;被告为契约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造成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人为收货人,其未付清货款而得到货物。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可另寻法律途径向第三人追偿相关损失。
为了降低各方抵触抗拒情绪,承办人针对三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讲解,释法答疑。各方最终清楚理解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和风险,均认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应是最优解决方案,并表示尽力达成调解协议。其后承办法官确定了调解方案的原则,由三方对方案具体完善。在调解过程中,第三人因疫情导致经营出现困难,一度失去联系,和解进程中断。承办法官随即也起草好了判决书,但始终没有放弃调解该案的努力。直至2020年11月份,各方在法官组织下对调解方案继续协商、细化,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已演变成第三人向原告购买原运输合同纠纷中涉及货物所剩下的其它模具、被告负责监装、运输、第三人派员进行联合检验并在境外付款等较复杂的买卖合同,其后各方在如何付款、检验、包装、封存、运输货物等细节上又产生了分歧,一拖又是一个月,眼看该协议有可能落空。为了解决协议履行中的各项问题,打消各方顾虑,林依伊法官与赵辉警官于12月28日到原告厂房进行现场调处。在法官主持下各方对货物进行第二次检验,当场敲定履行的顺序、方式及时间节点。12月30日,各方当事人在原告厂房进行第三次检验并包装封存货物,法官通过视频在线进行监督,一切均有条不紊进行。31日一大早,原告经办人非常激动地致电法官表示已收到被告及第三人支付的全部11万余美元货款,并表示今后仍然会和被告、第三人保持合作关系。原告当即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1月25日,原告主要负责人到我院向深圳法庭赠送锦旗,表示衷心感谢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坚持不懈努力为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并表示经过此次纠纷,也为企业今后规避外贸业务法律风险上了一堂宝贵的法律课,同时,年底这笔资金到位,极大地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抗击疫情提供助力。美国弗林特集团有限公司也在此前向法院表达谢意。
看到案件圆满解决,承办人深刻体会到:案结事了、各方共赢是司法的最高境界,这不但需要法官公正高效地查明事实、判断责任,而且还需要法官树立司法服务意识,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在调解中打消顾虑,解决履行中的实际问题,使各方当事人从心底接受调解、服从调解,这样才能使枯燥的法律条文真正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海事审判的公平正义,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构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