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1181号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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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开庭笔录

时间:2020年12月2日上午9时

地点:第一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1181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承办法官:常维平

 法官助理:林晓彬

书记员:马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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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西武宣平安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高立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班,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著作地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18号十二层1204房。(未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西武宣平安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李班,是公司董事长,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者调解。

审: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经审查到庭原告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审判员常维平、审判员程亮、审判员钟宇峰组成合议庭,由常维平担任审判长,林晓彬担任法官助理,马佳丽担任书记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审:原告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费178972元,资金占用(指运费)期间的利息21270.7元,两项费用合计200242.7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8.9.24起算,证据第5页,6.26日这个时间是原告和被告书面对帐的日期。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是收到发票后的90日,2018.6.26这个日期起算加上90天,就是利息计算表上面它应付日期是2018年9月24日。利息的利率在LPR实施前,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实施后,按LPR计算利息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 运输是海上货物运输?

原代:本案是内河航运,是通海水域的运输。

审:本案案由定为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代:同意。

审:现在进行举证质证。请原告举证。围绕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相关的损失举证。

原代:原告共提交3份证据,详见证据清单。(证明内容详见证据清单)

审:运输合同是谁与谁签订的?

原代:运输合同是洋浦中良有限公海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和广西武宣平安航运有限公司业务员签订的,我们的业务员已经离职了,具体情况不清楚。

审:运费对帐单上签名的人是谁?

原代:是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签的。对帐单是原告把表做好后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给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帐,被告那边对帐没有问题,就打印出来盖章,然后以扫描件的形式通过网络又发回给原告,原件没有寄给原告。网络方式都是通过QQ,QQ没有带过来,人员离职后那些数据现在无法提供,我们已经没有那些记录了。

审:被告通过扫描件发给你们印章应该是红色的,为什么是黑色的?

原代:可能扫描的是复印件。他盖了之后,扫描比如说他扫描出复印件,然后我们这边打出来的,就是黑白的,然后我们这边他就自己再盖了一个红色的章

    审:按你这么说,被告的时间应该在前,原告的时间在后,但对帐单的时间是相反的?

   原代:2018年4月25日做出发给被告的的确认函,被告没有回函,原告就在5.14日又发了一个确认函,这时被告进行盖章确认了,然后原告在6.11日又发过来确认函,最后被告在6.26日才回函,相当于这个时间也是我一个计算资金占用费的一个时间,相当于它是对整个对之前的费用以及包括发票的签收进行一个确认,这是公司给我这边的说法。因为他这几个时间都不一样的。我的上述说法都是聊天记录,现在无法向法庭相关的证据。

审:法院审理过一系列被告的案件,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2018年其公司运营遭遇严重困难,多处办公场所被债权人冲击,部分公章被抢走,他们还专门为此发过通知,说对于对帐单需要有公司的专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才有效力,你所提供的这些确认函、对帐单,上面的公章均仅为被告的集装箱签单章,且均没有该章的原件,均为复印件,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代:1.关于章的问题,被告关于对帐是为了业务开展方便,章的是集装箱签单章。2.关于被告的运营情况原告不知情,且原告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不可能参与被告的经营秩序破坏活动。

审:被告于2018.6已发通知,称该公司业务停摆,你为什么直到现在才起诉?

原代:原告对被告的通知不知情。公司也是刚委托我这边才进行起诉的。具体的原因代理人这边也不清楚,这是一个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

审:考虑到被告的经营状况和可能不应诉的情况,本庭在庭前已通知原告提交原告与被告相关运输形成的运单等与运输有关的证据,你方为什么没有提交?

原代:原告掌握的证据就是这些证据,没有其他证据提供了。

审:被告委托原告承运珠三角范围的驳船业务,应该会形成与运输相关的大量的单证,你说没有其他证据是什么意思?

原代:代理人收到的材料与公司在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至于其他在运输过程可能产生的单证,原告没有提供给代理人。公司也表明没有其他证据提供了,应该是公司没有注意保留。

审:原告还有证据补充?

原代:没有补充。

审:原告,你说运输业务这些单证缺失,那公司的记帐本有记帐?

原代:不清楚,业务员离职了,庭后12.8日前核实后书面答复法庭。

审:运输从哪里到哪里?

    原代:见合同附件,从广西武宣拉到南沙、虎门、黄埔,或从南沙、虎门、黄埔拉到广西武宣。他因为这个业务在广西区内的话,就只有就是西江物流能做,因为这个公司物流下面的只有相互留有能力,有条件去承运这样的业务,整个广西就只有这一家公司,包括他下面的子公司在做洋浦中良之类的业务,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业务发生。他应该就是说公司上面对于下面实际开展的业务的人员来管控,就没那么就是一个疏漏,是这样子的,理解为他们没有没有办法提供其他的材料

审:原告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原代:没有。

审:原告发表意见。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

审:原告发表一下最后意见。

原代: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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