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时间:2020年12月21日下午15时53分至17时24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1236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韩海滨、审判员常维平、审判员程亮
书记员:郑威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马明玉,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7207194015,住江苏省江阴市长山渡江一村27幢304室。(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球,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曼,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一:王修明,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7110085114,住扬州市江都区利民南路48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华,身份证号码321088196304225117。(到庭)
被告二:徐小艳,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730318256X,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利民南路48号。(到庭)
第三人:台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镇美景新村9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徐汗星。(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伟,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宇嘉,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到庭)
(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马明玉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球、石曼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孟凡球、石曼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马明玉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曼、孟凡球到庭,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一王修明是否到庭?被告一委托王修华(身份证号码321088196304225117)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王修华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一王修明未到庭,其本人在香港疫情重灾区。我叫王修华(身份证号码321088196304225117)为诉讼代理人,与王修明是堂兄弟关系。
审:法庭说明一下,你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近亲属,如果代理则为公民代理进行诉讼,在开庭后7个工作日内向法庭补充提交公民代理的有关手续,否则本次庭审为无效发言,法律后果由王修明自行承担,是否清楚。
被代:清楚。
审:被告二徐小艳是否到庭?
徐:被告二徐小艳到庭。
审:第三人台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委托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宏伟、廖宇嘉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沈宏伟、廖宇嘉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第三代:第三人台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第三人委托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宏伟、廖宇嘉为诉讼代理人,沈宏伟律师未到庭、廖宇嘉律师到庭,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各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一对各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一:没有。
审:被告二对各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徐:没有。
审:第三人对各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第三代: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除王修明补充提交授权材料外,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马明玉与被告王修明、徐小艳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长韩海滨、审判员常维平、审判员程亮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威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被告、第三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一:清楚,不申请回避。
徐:清楚,不申请回避。
第三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审: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以及证据交换时发表意见,法庭归纳本案无争议的事实:
在2015.11.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300万元,合作时间3年,两被告按每月3.9万元支付给原告作为利润,船舶所有权归双方共有,各占50%,合作期满,两被告收回船舶并返还原告投资款项,当日原告向被告一转帐支付300万元,在2016.6.27日、9.26日27日及12.29日,被告一向原告转账支付共计三笔117000元,2018.11.13日,王浩(两被告儿子)向原告转账支付90万元,在2016.1.5日,被告一出售船舶80%股份,售价3784000元,在2018.10.22日出售20%,售价936000元,被告一与原告在2018年就款项的返还进行过协商,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被代一: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徐: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第三代:在2018.10.22日出售20%所有权中,虽作价93.6万元,但实际支付87.6。扣除压金6万元,实际应支付87.6万元。因为船员落水的事故,所以扣下作为赔偿。
审: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第三人陈述,结合庭前会议内容,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原告与两被告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借贷关系 。
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代:无异议,无补充。
被代一:无异议,无补充。
徐:无异议,无补充。
第三代:无异议,无补充。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法庭调查。
问题:原告与两被告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借贷关系
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与原告进行质证。
原代:合作协议书一份,主要证明原告被告间形成的是明为投资合作,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被告全权负责经营管理,被告每月向原告给付利润3.9万元,按季度给付,合作期满后,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项300万元,该内容不符合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法律特征;第二份证据中国农业银行回单及交易明细清单各一份,主要证明,2015.11.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300万元;第三份证据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依据协议约定于2016.6、9、12月底分别向原告支付利息11.7万元,2018.11.13日,向原告支付利息90万元,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利息125.1万元,尚有合同期内的15.3万元利息未支付,300万元本金未归还。
审:原告主张借贷关系,你们的主张的证据。
被代一: 我们主张合作关系。对合作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船舶所有权共同出资,股权各占50%,收益和亏损各占50%。电话录音证明马明玉与王修明存在合作关系。双方调解各占50%,解除合约,亏损150万元,剩余150万元给马明玉。欠条60万元。
审:庭后三天内向法庭提交书面通话记录。
被代一:好的。
徐:我们主张合作关系。意见与被告一同样。
审:原告对通话录音发表意见。
原代:通过对通话录音聆听,马明玉很明确在通话中提到当时出资的本意是借款,他拿的是利息,所以我们从录音中无法看出双方当时300万元投资是实际用于船舶合作经营的意思表示,事实上被告也认可马明玉没有参与船舶的合作经营。
审:欠条上写的投资拆资补偿款什么意思。
被代一:亏损150万元,给了90万元,还欠60万元,是撤资的意思,合作协议结束。应该是撤回的撤。
审:原告的意思。
原代:不是这个意思,从字面上看,拆资是同斥资,是投资的意思,其次这个欠条是被告王修明所写,而出具该欠条的背景在庭前会议上向法庭作了说明,所以在收到欠条时,原告方并未完全关注这一表述,所以不能认定这个欠条就能说明双方之间的所有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
审:合作协议书上的手写内容是谁写的。
原代:马明玉写的。
被代一:不是我们写的,不清楚。
徐:是马明玉写的。
审:合作协议书船舶所有权各占50%有无登记。
被代一:没有登记。
第三代:100%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不清楚原告被告间法律关系,从合作书协议看,从固定拿到分成利润、到期返还投资款以及马明玉不参与经营管理这三个特征,应属于借贷关系。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
被代一:原告提出两点,借贷关系,包括银行借款,应该有借据,借款包括利息的文字说明书。电话录音确认情况之下,不可能产生150万元的退款。经过我调解双方,解除合作协议,亏损多少,一人一半。通话录音承认了50%的股权,录音是在2020.9.19日,江都法院起诉之后。
原代:当时没有出借条。对于确认各占50%股权,我们没有听到相关内容。
审:约定各占50%股权是如何实现。
原代:都是通过君子协议,实际上该船的80%的所有权被被告一在2016.1.5日就已经转给案外人徐建校、谢汉辉,也就是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不到2个月时间,卖船款没有给我们,我们都不知道。剩余20%也被其在2018年出售。
审:被告对于各占50%,怎么把船给卖了。
徐:2016.7、8月份,出了事故之后,当时人掉到海里,全身骨折。
审:有无经过原告同意。
徐:通知原告。
审:第三人知道情况么。
第三代:2016.6.1日发生船员落水事故。
审:2016.1月卖船,2016.7月出事故,卖船与事故有什么关系,卖船款有无分原告一半。
被代一:没有分给原告。
审: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是2016年,2017年未付款有无沟通。
原代:2017、2018年有催要款项。
审:庭后七日内提交证据。
原代:好的。
审:有无结算过。
原代:找他谈,他说遇到海难没有钱, 经过多次协商,原告也要求被告提供其遭遇海难以及对外赔偿的资料,以便后续继续协商,但被告一直未提供,后来原告了解到被告所说的情况不存在,根本没有因为海难而遭受重大损失,也将船舶所有份额转卖其他人,开庭后知道的。
审:事故之后有无跟原告说赔偿的问题。
被代一:当时打电话告诉马明玉船上出事了,人身伤亡了,股份一人一半,重大事件必须告诉对方。
审:被告二所说海难与人身伤亡是一个事情么。
徐:对的,一个事情。
审:2018.11.13日出具欠条后有无付款。
原代:后续等他把海难的资料提供给我们,看其是否确实遭受重大损失,若确实存在,原告方是可以减少利息或延长还款期限,但被告一直未提供,原告则自行去了解,发现被骗了,就提起了诉讼。
审:被告一共给原告支付多少利润。
徐:三个季度,九个月。有时有赢利有时有亏损,但每个月固定给3.9万元,因为当时说好不管赢利还是亏损每个月支付3.9万元。
原代:是的。
审:原告你们当时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参与人是谁。
原代:马明玉参与,因为马明玉与被告二徐小艳是朋友关系,被告二说她老公买船,然后介绍被告一王修明和马明玉认识,谈了协议书上相关事项。当时应该是面谈的,去的江都悠仙美地茶楼谈的合作事项。
徐:马明玉、我、我老公三人江都悠仙美地茶楼谈的。
原代:当时说王修明买船需要600万元,双方各付300万元,借三年,三年到了船全部归王修明,借的300万元全部还给马明玉,相当于将船舶50%的所有权作为抵押。
徐:当时谈的是由王修明为主谈的。当时马明玉说,他拿300万元出来投资,他不管船、不管事。
审:当时约定最后还款300万元是怎么约定的。
徐:我们三个人当时在茶楼谈,他拿300万元投资,不管船、不管事。
审:当时有无约定期满后300万元还给原告。
徐:当时我与我老公王修明都这样说过的。合作三年。一个月3.9万元分红。
审:双方有无约定亏损。
徐:当时说的亏损各占一半。我们运作,他不管事。
原代:不是。说好了300万元到期归还。
审:当时谈判时是不是三个人。
原代:当事人所说,在江都面谈,具体几个人需要与当事人核实。
审:庭后核实。
徐:我们三个人谈的,没有第三方在场。时间是2015.11.25日。
审:合同写的2015.11.10日签字,谈判是在签字之后。
徐:之前电话沟通好了。
审:船舶什么时候挂靠。
第三代:从2015.1月份与被告一王修明签订挂靠合同。
徐:2015.11月底买的。
(休庭)
审:继续开庭。原告有无新的证据。
原代:没有。向法庭陈述,谈判时是在2015.11.10日,在江都面谈,参与人是原告和两被告,没有其他人在场。
审:被告是不是11.10日。
徐:11.10打款,11.25过来签订合同,分红也是从这天起。面谈是11.25日。谈了两次,11.10、11.25日。
原代:当事人说谈了两次,第一次是在江都建行的旁边,第二次在悠仙美地。
徐:两次都是在悠仙美地茶楼谈的。
审:对江都区法院移送海事法院管辖有无意见。
原代:没有。
被代一:没有。
徐:没有。
审:被告一、二什么关系。
徐:夫妻关系。
审:七日内提供结婚证。
审:原告当时合作协议书利润付款时间如何约定。
原代:按季度来付。2016年付的第一季度是2015.11.25日到2016.2.24日,是第一笔款项。按约定的是6月底付款第一个季度的钱,第二个季度是9月底付第二个季度(2016.2-5月份)的钱。
审:被告是否确认。
被代一:是的。
徐:是的。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依据的问题是: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 原被告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并未形成一致意见,现还款期限早已到期,被告应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一:原告主张借贷,我方主张合作,股权各占50%。通话录音中阐述马明玉认可60万欠条在其身上。
审: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第三人认为被告已经将船舶所有权转让给案外人,与第三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
审: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代一:关于60万元欠条在两次起诉中没有阐述,也即掩盖我与马明玉、王修明通过协商解决150万元的事由。
第三人:坚持认为与第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审: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代一:同意调解。
第三人:没有意见。
审:双方均同意调解,庭后法庭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审判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