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案号:(2020)粤72民初934号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2020年12月9日9时00分至11时10分
地点:深圳法庭一号法庭
合议庭:审 判 长:罗 春
人民陪审员:芦 阳
人民陪审员:陈雨薇
法官助理:张唯权
书 记 员:段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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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纽贝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风门坳村工业厂区厂房1栋302。
法定代表人:陈家山,该公司总经理。(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37616。(到庭)
被告一:深圳市创盛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2009。
法定代表人:李翠娟。(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定,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豪,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二:龙岩市明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6号剑桥电子商务区1号楼402-2。
法定代表人:何文凭,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播放法庭纪律)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市纽贝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盛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龙岩市明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深圳市纽贝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深圳市纽贝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山,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深圳市创盛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龙岩市明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代:被告深圳市创盛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娟,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定律师、胡世豪实习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龙岩市明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原告对到庭的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有没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的原告的身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没有异议。
被告1: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罗春、人民陪审员芦阳、人民陪审员陈雨薇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罗春担任审判长,张唯权担任法官助理,段进玉任书记员。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因工作安排,今天的庭审由审判员罗春一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下面就2020粤72民初934号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与起诉状一致,没有变更。
审:原告你的诉讼请求里面第二项损失具体是指什么损失?向法庭明确一下。
原告:损失是原告购买货物的货款损失。
审:第三项请求呢?
原告:第三项请求是原告因无法向买主交货,应当向买主承担的赔偿损失。
审:这些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被告清楚吗?下面请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清楚了,被告庭前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简要叙述一下答辩理由。第一点,涉案货物是因为原告没有进行报检,导致被海关查获,原告应对涉案货物的查获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商品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产地进行报检,然后向海关提交货物,通关货物通关单,从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也可以看出,是原告为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导致海关查获了涉案货物。在海关的处罚决定书上可以看出来,其处罚的是名义上的发货人,并非报关企业。如果是报关企业的过错或者是冲关,导致了被查扣,海关处罚的应该是报关企业。但是海关现在是以没有报检为由处罚的名义上的发货人,但是这个发货人是原告指定的,也就是处罚的是原告,所以这个是因为原告未履行法定的报检义务而被海关处罚。第二点,被告作为代理人,原告的委托事项并不包括代理报检,且原告也没有向被告提交进行产地检验后商检机构开出的货物通关单。所以被告一也没有向报关企业递交货物通关单的义务。第三点是货物是否为需要报警的危化品,是需要专业机构的检测。被告一无法判断,也没有告知原告需要进行报检的义务。根据海关的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产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品并不等同,而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中列明的产品,是需要专业的机构对产品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定后出具是否为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产品的结论,被告一作为货运代理企业,无法判断,原告在涉案货物报关前项,被告一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一份是货物运输条件鉴别书,鉴别书上显示根据国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在海运这一特定的运输条件下涉案货物存在危险。一份是MSDS也就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涉案货物本身并不属于危化品,需要向法庭特别说明的是,国际海运危危险品法规判断货物是否危险,是考虑货物在海运这一特殊的运输条件下,容易发生危险,而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需要进行商检,是根据产品的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个特性,被告一在经营中也会遇到本身不属于危化品但是海运船公司要求按照危险品进行运输的情况,例如活性炭。第三,原告作为发货人和与收货人贸易合同的卖方,最清楚涉案货物的性质,也有义务清楚的知悉涉案货物的性质,被告一作为货运代理人,只是根据原告的指示安排货运代理事宜,对于需要专业机构检测的货物性质,被告一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判断。第四,涉案货物被海关查获,原告是没有任何损失的,也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第一点是涉案货物现在仍存在被告一处,并未灭失,原告也多次明确表示要进行提货,因此原告无权主张或全损失的。第二点,原告已经收到了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在涉案货物起运前,原告已经明确告知被告一其已经收取了货款,在涉案货物被查扣的沟通中,原告也已经告知其已经收到了涉案货物的货款,被告一从收货人处也得知原告收到了涉案货物的货款。第三点,原告对于其主张损失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然后弟弟五点以被告二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是原告的要求,两被告对此均无任何过错。被告一答辩完毕。
审:根据各方的起诉和答辩意见,各方对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这个是没有异议的。然后这个货物因为被皇岗海关检查被处以了行政处罚,导致货物没有出口这个事实也没有争议。现在双方的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是本案被海关处罚的原因。第二,是原告的损失到底是多少的问题。第二个里面涵盖到底原告有没有损失,然后损失的大小。对以上的争议没有事实以及争议焦点,各方有没有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1:被告没有。
审:下面就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调查,首先关于货物被海关查扣并被处罚的原因,原告首先你们主张是什么原因。
原告:刚才被告律师说我们我们没有告诉他是危险品,所以他不知道是危险品,就当普通货物在报关。聊天记录上面都有的清清楚楚的,从业务经理的聊天记录里面,10月17日19:29,他们说得很明白,他的业务经理说这是危险品买单报关要贵一些。他说货代公司不知道是危险品,这一点是不成立的。商品报关的时候,我们只是提供一些技术鉴定证书给到货代公司,货代公司他自己找关系,进出口公司代理报关,不是由我们去报关的。是叫一条龙服务的。他就是买单报关的,他说这个是危险品买单,报关要贵一些,买单报关的话就包括产品的商检,提供证书给海关进行审核。最后OK了海关才会放行的。前面的话我们说了很多,所以叫什么弃货,那是因为我们的话我们赔不起,他要我们委托他给我们运输货物,货物没有运输出去,而损失了4万多块钱,他找我要4万多块钱,我们在周六的时候的话就去海关及时处理,去了解了一下情况,海关的人告诉我们对方是一个惯犯,我这个公司的危险品的话它是第三起,叫瞒报冲关,他把化学品当普通货物区报关,所以说后面他说的前后矛盾,我们前面我们还想出钱的话,把货把这个事情把它平了,我们一个买主一个货代公司,这三方的话各承担一点损失,我们想把钱把货还给客人,结果到海关去了解之后,跟我们讲他是个惯犯,他经常干这种坏事的,就是把化学品当普货报关,收的是化学品的钱,收了将近20000元钱运费,实际普货的运费只要6000多块钱,我刚才给法官看了一下,正常的情况下。对一个柜子就是一个整柜6000元。
审:你的主张是因为被告的报关报错了,是不是?
原告:他把危化物当做普货报关,这是被处罚原因。他是明知故犯,他是第三次犯这种错误。
审:你们的证据在哪里?原告举证。
原告:我们去海关的话去问了。处罚决定书上。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的很清楚。
审:处罚决定书。
原告:报检。没有报商检,商检的话就是要有MSDS要运输鉴定书,还有危包证,我们跟他说我们没有危包证,我们只有两个证,他说还可以,但是要收费贵一点。就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自然段,2010年5月19日那一段,龙岩市明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单捆绑的编号载货清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
审:你们的证据就是这个处罚决定书是吧。
原告:对。
审:就是一份证据是吧?被告对刚才原告的主张和证据能不能证明他的主张发表意见。
被告1:根据海关的处罚决定书,涉案货物是因为没有报检而被处罚。根据我们国家的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发货人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地进行检验,也就是在委托被告一进行货运代理,是货运代理和报关事宜之前就应该完成货物的报关检验,然后将商检机构出具的通关单交由报关企业,报关企业转交给海关。第二点,原告混淆了危险品和危化品和需要报检的危化品的概念。首先,根据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产品才是需要法定检验的产品。原告向被告一出具了两份鉴定书,一份显示在海运条件下,涉案货物属于危险品。一份是产品本身的说明书,其上显示涉案货物为非危险品。
审:被告,这两份证书是不是证明他已经完成了所要求的报检?这两份证书是用来干什么的?
被告:没有。这是用来对船公司的,不是用来对海关的原告有没有委托我们去报检。
审:?原告你有没有委托被告去报检。
原告:有。这上面聊天记录上面有着。买单报关,我委托他买单报关的。您看看一下还是刚才证据的。这是危险品。买单报关要贵一些。
审:就是买单。报关就包含了报检是吧?
原告:对,那肯定。
审:被告?是不是这样的。
被告1:不是。
审:买单报关是指什么意思。
被告1:买单报关是指被告一帮助原告用被告二的抬头进行报关,收取的费用为500元,也是常规费用。产品的说明书上,如果是需要报检,是需要在说明书上鉴定书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
审:本案属不属于这种目录中的产品?
被告1:危险品和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产品,它并不是一个概念。
审:本案属于哪一种情况。
被告1:本案的情况,因为原告并没有提供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他并他的鉴定报告它并没有,所以我们就正常的没有提醒他报检的一个义务。它对船公司来说是危险品,对海关来说不是危险品。没有去认为需要报检,我们也有其他的是客户的一个鉴定报告上面都会有鉴定结论详细的显示。
审:被告,你们的意思你们也不清楚这个是属于要检验的目录里面的危化品,但是你们认为他是危险品要向船公司报的,是不是?
被告1:活性炭对船公司来说它是危险品,但是对海关来说它不是危险品,他不需要报检的。所以对于船公司说的危险品也可以对海关来说的危化品它的概念是不完全重合的。
审:原告,你们有没有告知被告货物的特征以及货物的性质?
原告:聊天记录上面有。
审:第几组聊天记录。
原告1:就跟他的业务经理的聊天记录,Max上面也有。就是叫max的,Max就是它的业务经理。在4月17日,这上面双方都已经达成协议,这是危险品买单报关需要贵一些,买单报关我们委托他全权办理的,什么叫买单报关就是说他去海关去报关,要什么资料我们提供给他,我们知道是化学品,我们把MSDS航运鉴定书都提供给他了的,在聊天记录里面,他说他可以帮我们搞定,就是贵一点。这个报关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的,因为我们是全权委托的。
审:关于这个争议焦点,被告有没有证据证明你方的观点。
被告1:原告刚才所述的货物是在海运的条件下属于危险品,本身并没有鉴定属于危险品。
审:MSDS的证书吗?这一份有没有提交给海关?
被告1:是的,没有提交海关。首先这一份是不需要提交给海关的,因为海关是不会接受这种鉴定书,若为需要报检的商品,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的是已经在产地检验后商检部门开出的货物通关单。
审:提交这两份证书的目的是用来证明什么?
被告1:证明被告一在涉案货物报关前,并不知道涉案货物是需要报检的商品。原告也并未委托或告知被告一涉案货物需要进行商检或委托被告一进行商检。法庭可以注意到,我们收取的报关费用是500元,如果是需要进行报检的话,是需要在涉案货物的产地进行报检,申请商检部门的实验室对涉案货物进行化学检测,费用不可能只有500元。
审:被告,第一份证书就是MSDS的证书,它的结论是什么。
被告1:第一份MSDS证书,它的中文译名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它是对涉案货物本身的性质的一个说明,并没有进行一个结论。但其上并没有显示涉案货物为危险品,也没有显示是需要向商检部门报检的危化品,只是给船公司进行运输参考的鉴定书。
审:这份证书从哪里拿到的?来源是哪里。
被告1:是原告发给被告一。
审:原告你为什么要把MSDS的证书发给被告?你发给他什么意思。
原告:因为它的法人代表在聊天记录最后一页,显示海关是需要MSDS的,并不是不需要。我们去海关调查了解他把化学品危险品当普货报关,他不承认,说报关是普通普货和危险品的,都是一样报的,这个肯定是忽悠我的。因为我们去海关了解了,因为危险品的话它需要MSDS危险物品运输鉴定书,将为保证这三个证是缺一不可的,而我们只有两个证,他说收钱就收多一点,然后实际她是在普货报关,就冲关的去瞒报的。这是我不具备取证的权利,所以海关的技术科的科长跟我讲你必须要找律师过来,才能出证据。
审:申请了是吧?什么时候申请的。
原告:自己上个案子其实就申请了法官。
审:后来怎么样情况怎么样。
原告:不了解。
被告1:第一要重证据不仅凭单方陈述。第二点的话,对海关来讲,没有提供我们原告没有提供危险品的鉴定,我们就只能把他当普通货物,对船公司来说,他认为是危险品,所以我们也按约定提供了危险品的集装箱,所以是严格按原告的指示去做事情的。如果我们要把危险品当普货去运的话,那么我完全没必要去提供一个危险品的集装箱,因为危险品的运输的费用是非常高的。海关后来需要MSDS是因为在查验时需要发货人提供涉案货物的鉴定报告,但在开始报关是并不需要,也并不会接受鉴定。这个问题的出现,不是因为前面是按普货还是按危险品去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原告不能提供这个文件,一点补救的机会都没有,原告他已经收到汇款了,所以不配合被告去对货物进行出口,这才是根本原因。
审: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各方还有没有意见?原告还有没有意见。
原告:那就很简单,我们首先第一个的话,危险品报关跟普通货物报关的话肯定是不一样的,你不报检的话,肯定海关会加强检验,首先的话这个聊天记录上面很清楚,他知道是危险品,也是用的危险品车,是不是聊天记录,这个已经我想没得争议了。另外的话他跟我讲那聊天记录有,他说要什么中文的MSDS它是海关要要这个东西,他根本都没报检,根本都不需要这个东西,它就是附义务,因为他已经被扣了。他现在找理由,我们当时是准备出钱的,为什么?后面我们去海关了解了之后,我们就给他发了个律师函,让他放货物,因为我们委托他去运货,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他要什么资料,我们提供什么资料我们也提供的MSDS然后运输鉴定书,因为我不是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才能拿这个为保证,他说他们可以搞得定,又说是塞钱给别人,又说是借别人的证,因为证是可以借别人的,甚至我所有的材料都不要,假设收20000元钱,人家全包过,我这有聊天记录。
审:全包过的证据在哪里?
原告:是其他公司全包过?这个没有拿出来,因为他做不了的话,我们就问了别的公司,别人给我们打包签合同的。
审:他没有承诺全包过是吧?
原告:他有承诺。
审:承诺在哪里体现?
原告:这个是语音的,我要找一下。
审:没有提供给法庭是吧?
原告:庭后提供,聊天记录里面有的。
审:庭后再补充提交。下一个争议焦点。关于损失的有无和损失的大小的问题,原告首先发表意见。
原告:原告向案外公司购买涉案货物的花费是78750元。
审:这份证据有没有原件?
原告:没有原件。这个都是打印传真件。这个10万元是包含原告预期收益的2万元,如果这批货能够成功发货的话,预期收益大概有2万元左右,这个10万是一个估值。
审:就这一份证据吗?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7万多这个是有银行流水的,是有付款凭证的。
审:凭证在哪里?第几页?
原告:庭后我们会补交关于银行付款的凭证。
审:原告,还是在提醒你,这些关键的证据对你们至关重要的,庭前的准备不充分。然后第三项诉讼请求证明的证据在哪里。
原告:这个由原告有转发给被告,就是与业务经理MAX的聊天记录,6月4日聊天记录中。然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将这个聊天收到的律师函,上海律师事务所转发给原告的,然后转发给了被告。买主向原告这边主张违约金11078.4美元。
审:金额支付了没有?
原告:金额没有实际支付。
审:好,对这两项损失请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1:原告不存在损失。
审:现在货物在哪里?
被告1:在我们找的第三方的仓库里。继续发表意见。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首先该订单为打印件,无载体可供核对。其次从表面上看,该订单无第三方的签章,属于原告单方制作。不知道原告是和谁达成的采购合同,所以被告一对该份采购订单的三性都不予认可。第二,原告主张的收货人承担的损失,但未实际支付,原告现并没有损失,我们的货物也是可以交付给原告,但原告多次拒绝提货,也是因为原告已经收到了货款,所以在涉案货物被查扣后,原告怠于配合将涉案货物再次出口给收货人,回应完毕。
审:原告你是否向被告表示要弃货。
原告:前面我是说不如果这样我赔不起我肯定就不要了,但是后面我去海关了解了之后的话,不是我的问题,我肯定要货,我也发律师函了,我说要他返还货物,弃货的话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说的,因为我们是给客人的话是花了钱的,客人给钱给我们拿的,我们那个货是帮客人买的,我丢了的话我赔不了。原告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表示要弃货,具体原因是因为该批货物不是原告采购的,是帮案外人采购的,而该批货物具有时效性,因被告的责任导致该批货物被海关扣押,原告无法向案外人如期交货,案外人有向其他公司采购该批货物,也导致了原告的作为采购方的违约责任。原告本身并并不有意持有该批货物,而该批货物的扣押也导致了高额的罚款,以及仓储物流成本。原告认为造成损失的扩大,是因为被告的责任,损失的赔偿金额已经接近于货款,原告无力支付损失赔偿,所以曾表态过弃货,完毕。
审:原告你们是否主张合同解除。
原告:主张合同解除,但是这个合同解除的方式不是返还货物,而是赔偿货物损失。这就是原告的诉求的第二项。
审:被告是否主张合同解除?
被告1:主张解除。
审:原告,本案在2020粤72民初787号案,在被告诉原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庭审笔录中,你方的主张和观点是否适用于本案。
原告:因为他与本案的事实是一样的。所以说对于事实调查和我方的陈述适用于本案。
审:被告1,2020-787号案庭审笔录你方的陈述和观点是否适用于本案。
被告1:适用于本案,如果有冲突的以本案为准。
审:因本案有涉外因素,关于法律适用?
原代、被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审:对于提交的证据双方发表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几份?
原告:一共有五份。五组证据,1.订单文件,证明原被告双方构成与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审:被告人不认可订单?
被告1:认可存在该订单,不认可证明目的双方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审:第二份证据是什么。
原告:第二份证据是原告举证的律师函,证明原告因为该批货物被扣押,导致原告向货物买方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
审:被告对第二份律师函发表意见。
被告1:存在该律师函,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
原告:第三份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被告认不认可?
被告1:认可。
原告: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三组,就是补充提交的这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交易过程明细。
审:聊天记录,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人员跟他们工作人员进行聊天?
被告1:认可。
审:下面的证据,原告。
原告:证据五就是采购订单,证明原告购买该批货物花费78750元。
审:还有没有证据?
原告:没有。
审: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证据。
被告1:一共提交了八份证据。
审:第一份是什么?
被告1:第一份是微信聊天记录。
审:原告认不认可?
原告:是的,认可。
被告1:第二份是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的MSDS和货物运输条件鉴别鉴别书,证明原告提供的MSDS检测认定涉案货物为非危险品。
原告:认可鉴定书,但是不认可其目的。
审:被告第三份证据是什么。
被告1:第三份证据是涉案货物现存的视频和照片。
审:庭前看过没有?原告认不认可?
原告:看过。照片中照片和视频中的货物为涉案货物,但是从照片和视频来看,被告将该批货物露天摆放在场地内,阳光照射,导致该批货物性质已经丧失,实际该批货物已经损失。
被告1:被告一要求原告尽快将涉案货物提走的通知书。
审:原告认不认可?
被告1:因涉案货物存储的仓库,面临拆面面临拆迁,被告将该通知书发给原告,要求原告将涉案货物尽快提走,但原告未理会,且原告在787号案也已经明确表示弃货,所以被告一才将涉案货物进行露天存放,存放时间也是在11月下旬才开始进行露天存放,原告随时可以将涉案货物提走,被告不承担涉案货物灭失的风险。就算如原告所述,涉案货物已经是丧失价值,也是因为原告自身的原因。
审:这份证据原告认不认可 ?
原告:认可通知书,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审:下一份证据。
被告1:第五份证据是原告委托被告时的微信聊天记录。二,证明原告已经收到涉案货物的货款。
审:这份证据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审:下一份证据。
被告1:原告与被告一在涉案货物退运后的电话录音和录音文字说明,也是证明原告已经收到涉案货物的货款。同时原告在开庭时的陈述表达其已经收到了涉案货物的货款。
原告:认可。
审:原告你有没有收到涉案货物的货款。
原告:收到货款。我们都是全款收到货款了之后再购买货物。
审:你收到的是多少钱。
原告:17310美金。因为国外的话都是付美金的,等值的美金。
审: 事实部分,还有没有其他意见?
原告:请求法庭向皇岗海关核查该案扣押的真实原因。
被告1: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作为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当知晓在货运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报检过程中应当具备的手续,提醒委托人注意的义务。但在本案中,被告明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人与普通货物进行报关,导致货物灭失,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这一点。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1:原告当事人多次陈述被告为惯犯,这是属于人身攻击。对于他只有陈述没有证据的内容,请求法庭不予采信。第二点,本案的货物不存在扣押,只是因为原告的手续不全,海关不让出口,但是原告不配合我们也无法履行合同,所以原告应该自己承担提取货物的责任,以及货物被代提取的灭失风险。第三点,被告一并没有进行代理报检的义务,原告所述的进行报关,并不包括进行代理报检,关于相关代理报检的流程,被告一已经在答辩状中详细阐述。最后一句话,退一万步而言,即便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一般违约或者履约瑕疵,但是原告完全可以采取措施补救,继续出运,但是原告拒绝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119条,他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当然我们认为被告是没有构成违约。辩论完毕。
审: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他聊天记录里面有,就跟max的聊天记录里面,他说继续这样瞒报冲关,就是碰碰运气,人家查不到,就继续这样循环。聊天记录上面有,极不负责任。当时的话就是要把货物还给我,我找别人去做,现在时间过了客人也取消订单,肯定是需要赔偿损失了,货物我也不生产,我是代买的,并且是危险品,没地方放,现在我不生产,我是代客人买的,客人已经重新找别的供应商买了这个货了,也把我的订单取消了,因为他的原因造成了我的订单被取消了,赔钱赔损失,我肯定是要他赔我的损失,肯定不提货,那是烫手的山芋,他现在也没办法给我,那个货应该现在已经没用了。
被告1:被告想请问原告,在涉案货物委托时,是否知悉涉案货物需要进行报检。
原告:知道要报检了,关键是你不报检,你是冲关了。
审: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1:原告并没有约定委托报检,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审: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原告同不同意调解。
原告:我们是委托他买单报关,报检属于报关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普货就不需要报检资料,如果是危险品的话就需要有这些报检资料,他把当普货报关的。我们不同意调解。
审: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下面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