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0日,深圳某物流公司分三案起诉深圳某物流公司及其股东和工作人员,请求支付三票防疫用品货运代理费用及利息。
本三案源于被告委托原告办理一批防疫用品洗手液出口运输的事务。该批货物分装在6个集装箱中。其中两集装箱货物已运抵国外目的港;两集装箱货物因未经检验无商检单无法出口,被海关暂扣后被返还,期间产生各项费用;两集装箱货物因前两集装箱货物无法出口,被告取消委托,产生起运港费用。
承办人张子豪收案后,认真阅卷,初步摸清双方争议焦点,确保诉讼文书有效送达,并初步了解双方的调解意向。临近年关,原告希望尽早收回款项减少损失,被告则认为在业务过程中原告也有一定责任,希望原告可以承担一点损失。承办人趁热打铁,抓住双方的心理,庭后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共识。最终双方在开庭后短时间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完毕,原告即提交了撤诉申请,纠纷得以快速解决。
疫情出现以来,深圳部分未从事过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未充分了解防疫用品进出口和运输行业的具体情况,贸然购买防疫用品,委托货运代理企业以开展出口业务,在货物报关、出口等环节问题频发,引起相关纠纷。以上三案即是深圳法庭部分涉疫情案件的典型代表。在具体个案中,深圳法庭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既明确规则,又释明风险,促进涉防疫用品的贸易和运输有序进行。积极通过行业协会开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向有关企业释明法律规定和风险,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坚决落实国家疫情防控各项政策,为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攻坚战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