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464号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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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7151012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七号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464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谢辉程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卢诗颖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卓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1029088

被告:联星实业集团有限公  

被告一、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义,广东诚名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0143813

被告二:广东省中山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途燕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811040202

被告三: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一、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义,广东诚名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1201910143813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联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原代:原告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卓君到庭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主持人: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麦途燕:广东省中山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途燕到庭,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我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详见授权委托书。

王宗义: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义到庭,广东诚名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我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详见授权委托书。

主持人:原告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主持人:被告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王宗义、麦途燕:没有异议。

审:原告起诉时是联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三被告,开庭前原告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联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合议庭经过讨论后,认为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合议庭何议予以准许。书面的裁定后续补发给各位。

原代:清楚。

审:在以下庭审过程中,原告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原告,被告广东省中山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进出口公司,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联星公司。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王宗义、麦途燕: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辉程、审判员徐春龙、平阳丹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谢辉程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卢诗颖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王宗义、麦途燕:清楚。

审:今天由于工作安排,就由谢辉程主持庭审,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王宗义、麦途燕:没有。

审:到庭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王宗义、麦途燕: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目的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共计2美元,折合人民币2020713日的汇率140056元,原告直接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的日期的利率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与起诉状是一致的,除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变更为2万美元。

审:请被告答辩。

麦途燕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与答辩状一致。补充一点:基于被告一与被告三已经书面确认了,被告三为涉案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因此原告基于本案的案由以及合同相对性向被告二主张该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另外原告与案外人现代商船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金额2万美元,是双方自行和解的,没有与被告二沟通以及得到被告二的书面确认,被告二对该和解的金额以及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存疑,请法院依法核实。

审:下面由联星公司答辩。

王宗义:与答辩状一致。联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答辩已经与中山联星的一致。补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的诉由是错误的,不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另外关于和解金额与被告二的一致,和解金额2万元美元的合理性我们认为没有经过商讨不予确认。

审:下面先由原告举证。

原代:证据1订舱委托书,2货代提单,证明 l、被告一于2019215日委托原告代为办理5个集装箱货物从起运港印山运往目的港孟加拉吉大港的订舱事宜;2、被告二为涉案货物订舱委托书、货代提单上的托运人。

麦途燕:没有原件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予以确认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订舱委托书上并没有被告二的签章,落款的签章是被告一的签章,被告二不清楚该订舱委托书的相关内容,对货运提单的质证意见与订舱委托书的质证意见一致。

王宗义:对证据12的合法性真实性确认,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订舱委托书不能确认货运代理关系,原告应该作为承运人。证据2货代提单可以证明原告为承运人,提单上有原告作为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原告是否有授权,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授权委托书,那么原告就是承运人的身份。

原代:3、海运单,证明原告接受被告一委托后,向承运人现代商船有限公司订舱。

麦途燕: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确认,确认关联性,从该海运单可知托运人是原告,承运人是案外韩国现代商船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被告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海上货运运输合同关系,但是被告二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并不清楚,且该合同也没有被告二的签章,请法院予以核实。

王宗义: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恰恰能证明原告是承运人的身份,原告是订舱人,如果是代理人的身份证号是以海运单中的托运人订舱的事实是矛盾的,进一步证明了原告的承运人身份。

原代:4、报关单,5、装箱单,证明被告二为涉案货物的发货人。

麦途燕:对证据三性确认,但是对原告证明的事项有异议,被告二与被告三之间存在合作出口的关系,被告二基于被告三的委托办理了出口报关以及货款结算的手续,被告二只是涉案名义上的托运人,但实际上的托运人是被告三,且被告三已经书面承认了该事实。

王宗义:对于报关单与装箱单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被告三确认委托被告二代为报关的事实。

审:原告刚刚质证的情况来看,中山联星公司是委托人以进出口公司的名义报关的,你们是否确认?

原代:我们认为进出口公司是契约承运人的身份,我们还是坚持我们的诉请。

6、涉案货物在国内产生的费用的付款水单,证明被告三为涉案货物国内产生的费用的付款方。

麦途燕:对于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三存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告与被告二没有实际的来往,以及存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王宗义: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从支付金额来看8325元这个应该是运费,所以从支付的费用来看,原、被告双方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原代:7、原告与承运人之间的往来邮件,证明涉案货物已于2019322日到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提货,已产生目的港费用165844.8美元。8、承运人索赔函、原告与承运人之间的往来邮件及翻译,9、原告向永运人赔偿的付款水单及收据,证明原告与承运人就涉案集装箱的滞期费以20000美元达成和解。原告已向承运人实际赔偿20000美元。从索赔金额226894.45美元(其中滞期费索赔金额为207840美元)减损至2万美元,原告已尽了减损的义务,而且已经支付了2万美元。

麦途燕:对证据7-9的三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是原告与案外人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被告二不是该邮件的接收方,或者是发送方,不清楚该邮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另外原告与案外人之间达成的和解金额没有得到被告二的确认,被告二对该索赔的事实以及和解金额不知情,最后鉴于被告三与原告存在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以及原告与案外人现代商船有限公司存在的海上货运运输合同,该案的纠纷是因这两份合同产生的,被告二不是该两份合同的当事人,被涉及其中增加了被告二的诉累,原告自始到终都没有将涉案货物滞留目的港,无人提货等消息,告诉被告二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减损,原告对涉案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王宗义:问一下原告,2万元美元是滞期费?从什么时候计算的?

原代:是,涉案货物是在2019325日到港的,免租期是14天,所以滞期费的起算日期是在201949日。

王宗义:2万美元是否最后的和解金额,会不会产生其他的费用?

余卓君:2万美元是滞期费的最终和解金额,对于有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原告在本案中暂不主张。

王宗义:请法庭参照原告提供的证据第44页,设立索赔函上第二段第四行,在20193月至20206月之间发生如下费用,这和原告当天陈述的事实存在矛盾。

证据7-9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没有公正认证,关联性方面也不能确认2万美元是所确认的支付金额,因为之前的金额是226894.54美元,和2万美元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从常理来说,被告有理由质疑其金额是否与本案有关。

审:原告这个证据7和证据8是你们原告与承运人现代商船的联系邮件,有没有展示给法庭看?

原代:没有在线展示的,如果有需要可以庭后展示。

审:请原告解释一下2万元的和解金额?

原代:我们在202061日收到的现代商船公司的索赔函,也就是证据84245页的索赔函中列明了现代商船公司向原告索赔的各项金额,而在证据8的往来邮件第1-5页,就涉案的5个集装箱的滞期费按照每个4美元的金额达成和解,此金额相对于涉案集装箱长达1年多的滞期是合理的,故该2万美元的和解金额从证据7-8的往来邮件可以看出关联性,从实际判断也可证明该金额的合理性。

审:证据9有没有原件?

原代:这个收据也是通过邮件拿到的,我们也是通后通过当事人的邮件拿到的,因为也是开庭前2天支付的。

主持人:下面由被告举证。

麦途燕:证据1货物出口合作协议书,证明在本案中,被告二协助被告三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办理涉案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

原代:对于该证据原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没有办法核实真实性,请法庭综合评判。

王宗义: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认存在代理协议,没有异议。

麦途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3、中山港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港国际货柜码头货物运单,4、装箱单及装箱明细单,证明:被告二负责处理涉案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并未与原告签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原代: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从该3份证据可以看到被告二为报关单上的发货人,码头货物运单上的发货人,2实际进行了装箱发货。

王宗义:对于证据的3性予以认可,也承认被告二的证明内容。

麦途燕:5、信用证交单申请书,6、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凭证,7、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编号:粤BG03844362)8、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被告二协助被告三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办理出口货款结算事宜,且被告二己于20198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涉案货款支付给被告三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原代:对于该4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该4份证据无法看出被告二为代理人身份,证明了被告二也实际收取了涉案货物的款项。

王宗义:认可证据的三性,同时对关联性做补充,请法官注意证据58页这个申请书里面被告三委托被告二向银行交付了涉案的全套正本提单签发人是原告。

原代:也就是说,被告二是实际看到过也拿到过本案的提单的。

审:广东省中山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你们是拿到正本提单后给发证行的?

麦途燕:海运提单已经交给银行,没有留底。

审:广东省中山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证据已经质证完了,下面对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证据进行质证。

王宗义: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三实际是本案的交货托运人,联星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三,联星公司的法律责任被告三也确认由其承担。

原代:对该证据的3性予以认可。

麦途燕:对证据3性予以认可。

王宗义:一共提交了3份证据,证据1邮件,证明贸易方式,贸易术语,与结算方式FOB+LC。证据2,证明了货物的总金额。

原代:原告对于该证据中被告与国外收货人的往来邮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该你提及的交易条件不约束原告,其次对于该证据当中证据的第5页,显示了对于涉案货物原告收取的操作费仅为350元人民币,而非被告三所主张的运费,由此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三之间存在海上货运运输代理合同关系。

麦途燕:对该证据的三性无法确认,鉴于该邮件是被告三与案外人之间的往来,被告二没有参与其中,不清楚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

审: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你的邮件有没有当庭展示?

王宗义:没有,庭后展示。

审:关于原告与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邮件法庭另行组织双方当庭展示,请问双方什么时间合适?

原代:我们要回去要账号。

王宗义:我们都可以。

麦途燕:关于原告与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电子邮件以法庭的核实为准。

王宗义:银行流水,证明全套正本提单已经交付,通过广东省中山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交付给孟加拉银行。

原代: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该证据证明了涉案货物的货款由被告二实际收取,至于被告二与被告三之间的款项流转情况,原告无法确认,请法庭核实。

麦途燕:对三性予以确认。该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三与被告二之间是签订了货物出口合作协议书,而且双方已经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了相关的义务,涉案的纠纷与被告二无关。

审:下面休庭5分钟。

***************************************************

审:下面继续开庭。

法庭补充调查几个问题,这一票货物一共运输几个柜子?

原代:就5个高柜。

王宗义:是的。

审:根据提单记载这一票货物是记名提单?

原代:海运单上是没有记名收货人的,货代提单上的收货人是凭银行指示的。

王宗义:是的。

审:货物运输到目的港时有没有通知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原代:我们通知了联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宗义:货物到目的港时有没有通知收货人我们不清楚,因为我们已经收到货款了。

审:除了到港时间后什么时候通知了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没有人提货?

原代:是有的,当时到达目的港无人提货我们是有通知过的,但是具体的时间要庭后核实。

审:各方就案件事实方面是否需要提问对方的?

原代:不需要。

麦途燕: 不需要。

王宗义:现代商船有没有向收货人提出过索赔?

原代:据原告了解,现代商船公司曾催促收货人提取货物,但收货人并没有理会,所以现代商船公司向原告提出索赔。

王宗义:原告最后一份证据,看到有翻译,因为是英文的邮件,2019612日星期三发送的一份邮件第27页后面的翻译件。这个邮件的内容是这样的,海洋国际有限公司作为现代商船的代理人,发邮件在2019612日发邮件,内容是货物在港已经滞留了88天,是否可以认为2019612日减去88天,从减去得到结果那天计算?

原代:滞期费的起算时间原告在之前的庭审过程中已经说明。

王宗义:原告认为孟加拉银行作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没有将提单再次转让,转让给谁。

原代:原告对于提单是否有后续转让的情况不清楚。

审:这票货物到目前有没有提走?

原代:货物在目的港,还在海关的监管之中。所以承运人也无法对涉案货物采取任何措施。

王宗义:不清楚,拒说货物还未提走。

审:原告货物没有提走,货物和所在的集装箱是否一起对方在码头?

原代:是的。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一、原告与两被告,或者两被告之一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还是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目的港费用,应该由谁承担,2万元的滞箱费是否合理。各方当事人对合议细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麦途燕、王宗义:均无异议。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有原告发言?

原代: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关系,广东省中山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实际接收运输单证并收取涉案货款的契约托运人,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是涉案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对于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集装箱滞期费,两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2万美元的滞期费金额属于合理费用。

麦途燕:被告二认为被告三与原告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二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告二主张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订舱委托书》中原告已确认了该事实。针对辩论焦点二,被告二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目的港无提货,产生的费用以及责任,应该由收货人承担。针对辩论焦点三被告二认为集装箱滞留费2万美元是否合理的问题应该由原告举证以及由法庭核实。

王宗义:中山市联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1、被告的主体身份不适格,本案的贸易条款是FOB加信用证结算,在信用证单据流转单证需要全套正本提单,已经交付给孟加拉当地的银行,银行成为了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以在正本提单合法转让的情况下运输合同的义务也合法转移,新的义务应该是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原告索赔的对象是目的港的收货人和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在不能从目的港收货人中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应当起诉提单持有人。2、本案出库贸易条款是FOB中山,被告是受到国外的买家也就是目的港的收货人向原告订舱,被告三也是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是国外收货人的指定货代,因此原告应该向国外的收货人主张赔偿。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的前提条件是承运人依法处置货物,并且货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向托运人主张赔偿,因此原告在没有置货物的情况下,没有向被告追偿的前提条件。4、原告没有尽到及时减损的义务导致损失的无限扩大。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7可以看出,在2019年的612日孟加拉的承运人代理人就已经通知原告,但是原告没有通知被告,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其扩大的损失,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5、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货物无人提取的事实,货物有没有被提取尚存在疑问,仅仅凭船公司的邮件是不能证明货物是没有被提取的。6、诉讼时效已过,根据本案的事实集装箱早在2019年的228日就已经装船出运,集装箱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322日,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2042日,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了胜诉权。7、损失的金额2万美元是对于作为165844.8美元的全部损失的综合和解金额,其中包括滞箱费的和解金额,同时也包括了目的港当地费用、堆存费、倒箱费用、2万美元之前多少是滞箱费用多少是其他费用应当按照比例分担,计算的方式应该是2万除165844.8乘滞箱费的实际金额。8、即便法庭认为被告三是代理并不是运输合同纠纷,在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无论原告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麦途燕、王宗义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庭审中提到各方需要补充的证据以及各方的书面代理词,在日内向法庭补充提交。

原代:清楚。

麦途燕、王宗义:清楚。

审:因为本案有涉外因素,解决本案纠纷的法律适用?

原代:适用中国法。

麦途燕、王宗义适用中国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麦途燕、王宗义:不愿意。

审:法庭安排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原代:清楚。

麦途燕、王宗义:清楚。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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