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0年11月9日上午9时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三号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1164号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文 静
法官助理:石望韬
书 记 员:曾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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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杭州泛远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泉,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莉,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深圳市鹏城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葛中鹏,该分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达仁,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0)粤72民初1164号原告杭州泛远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城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
原: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莉律师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被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
被:被告主要负责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达仁律师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静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石望韬,书记员曾红伟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到庭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清楚,不申请。
被:清楚,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是否主张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不主张。
审: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来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原:本案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被告是否收到起诉状?
被:收到。
审: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原告委托被告处理国际货物运输相关事宜。原告自行负责货物的美国进口申报以及清关。原告告知被告涉案货物可能会产生数万单AMS信息的情况。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保函并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在被告处理案涉货物的过程中多次收到美国海关AMS的申报违法预警信息。被告也多次联系原告要求其整改。原告承认其指定的收货人存在申报上万单AMS信息的情况。但其认为该行为合规合法。截至目前案涉货物仍然未完成清关手续,实际承运人处查询的案涉货物,本案庭审之日,案涉货物尚未完成清关手续,原告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没有全部完成,因此,因存在多次不实申报AMS的情形,美国海关仍有可能对被告处以罚款。原告指定的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已经超过了该案货物的免租期等等未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由于以上情形被告有权暂不返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
审:AMS的具体的含义是什么?
被:AMS的含义是据美国海关要求在货物抵达美国前应当24小时前申报货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其收件人信息货物相关的货物信息等等。
原:AMS的话就是美国海关当时提出来的相当于装船之前24小时提供一些货物的信息。对于美国海关来说,相当于它接收了没有问题就OK,AMS准确的说法是一个自动舱单系统。自动舱单系统要求海运承运人和无船承认人装船前24小时向海关提供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详细描述,也就是货物的一个基本情况向海关进行一个基本的描述。
审:这个货物的情况,实际上船方是依赖于对方提供的信息?
原:是的。
被:是的。
审:本案原告总共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原:7组。
审:下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原告证明内容是不是跟你们的目录上面是一样的,有没有补充变更?
原:对,内容是一样的,比较关键的点跟法庭、对方律师说明一下。代理运输合同以及支付押金的往来,就是委托代理的事项,就是双方这份代理协议,当时通过邮件往来虽然最终就是我们是盖章了,鹏城海还没有回传,但实际上的话双方是按照这份代理运输合同进行这个后续的沟通的那根据代理合同的内容,它其实是明确的是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的海运业务,在涉案业务中,因为是做出口业务,相当于是出口的一个事项。第二个办理订舱,因为原告本身也是代理,所以它相当于把委托人的货物拿过来之后就是把货物交给这个鹏城海,然后鹏城海办理这个订舱手续。就是并不包含刚才被告一直强调的货物清关这些东西,不是说原告进行办理的。
被:第一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首先,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是运输合同关系。 因为被告就案涉货物开具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原被告间成立的是运输合同义务,而非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虽然原被告间签订了所谓的货运代理协议,但原被告间的权利义务是以事实上双方沟通的运输合同义务进行履行,而运输合同项下原告作为托运人有依法如实申报货物信息以及及时清关提货的相关义务。原告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前,被告有权认为相关的履约均可以延迟返还。
原:因为这个案子当时认为这个提单不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所以我们没有提交,按道理被告也是有的。我们认为是代理关系,如果被告认为不是,应该提供相应的提单,因为原告实际上也是一家物流公司,也相当于是货代公司,所以提单上的托运人不可能是我们一家货代公司。我们之前也跟当事人去了解过,然后他跟我明确是一家进出口公司并不是货代公司。
被:一方面,被告已经开具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其次无船承运人提单上面所载的内容是根据原告委托时提供的补料信息进行填写的,所以说合同相对方是海运当中常常提到的订舱一方,也就是原告,无船承运人提单上面载明的托运人是案外人,也是根据原告的指示进行填写的。不影响原告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义务。
审:在这个案子里头,现在证据没有提交这个提单是吗?
被:这个提单是电放提单,并没有出具正本。
原:提单上的托运人是一家进出口公司也就是发货人并不是说是物流公司并不是原告。本案签发了海运提单也签发了货代提单,但是货代提单的提货主体是美国的一家公司。据我们了解,应该是这个被告在美国的公司,不是被告鹏城海。
审:提单电子版有没有?
被:被告可以当庭提交。庭后补充提交该证据的翻译版。 这个是没有正式签发正本,所以就没有签章,但是右上角处有cityocean,这个就是本案被告的名称。通过电子版的方式给原告,当庭问一下就可以确认原告收到这个东西,而且办理提货手续,必须要有相关的信息才能办理。cityocean就是被告的名称。如果原告不认可这个是被告签发,那被告代其总公司签发了该提单,那该案的承运人为深圳的总公司,被告就不适格。
原:这个案子的主张很明确,就是说双方签订了一个代理运输合同,说实话,我们真的也没办法识别承运人是谁,但是有一点是确认的就是。发货人托运人不是物流公司。import export是一个进出口公司,所以因为国内这种代理订舱很明确,代理身份不可能变成托运人。如果对方认为自己是承运人与进出口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代理关系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被:收货人在海外提取货物,必然承运人要在海外设立一个相关的办事机构来进行相关的换单。虽然显示的是洛杉矶的office,但其实就是这个被告的相关的人员,这是提货人原告刚才所讲的其为货运代理人等等的一切东西,对于本案当中都没有关键性的意义。因为本案当中所谓的托运人没有参与到整个合同的订立过程当中全程订立合同的均是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相关的业务往来,即便它是货运代理人,即便它是一个物流企业,不影响其承担其作为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反的,其以自身名义向被告订舱,其就是订舱人也就是海商法当中所讲的契约托运人,其主张货运代理人的法律依据不足。
原:杭州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这个环节中作为托运人还是作为代理人是事实问题,订舱过程中,我方在进行提单确认过程中我方是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向被告订舱。在双方的比如说费用确认、费用发票开具这些环节中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清晰的,发票显示代理运费。就是说本案中,作为原告我提交了双方的代理运输合同明确是代理关系。被告提交的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提单,很明显,是托运人承运人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提单的显示是非常清楚谁是承运人暂时看不出来,但是不管怎么样,托运人是明确的不是本案的原告。对这个提单确认件真实性是认可的。
审:那个单据转给就是你们的委托方那个单据是现在谁拿来了?
被:是否盖电放章这个不影响,在美国的地方,你是收货人的身份加上拿一份影印件就可以去提货。
审:最后提货的记载内容是不是跟她一样?
原:托运人收货人还有这个承运人三个内容都是一样的。
审:庭审过程中还有什么补的?
原:第二组证据的话,当时在这个提交押金的时候,针对的内容非常明确的就是被告明确就是说765、766、767这三个单号要求交10万押金。然后要求我们的承诺就是全程明确是:贵司承诺,也就是说是原告承诺全程不额外申报AMS等未经我司和船公司同意的文件。然后在这个基础上那原告也支付了10万块钱的押金至被告。证据三就是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还押金的邮件往来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就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就是原告没有进行额外的AMS申报,这个是确认的没有问题。到现在为止,货物是六月份空箱流转的,到现在为止,实际没有任何被告提出来说这三票货物存在任何问题。
被:第二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邮件可见。原告指定的收货人在目的港就每一票货物申报了上万单的AMS明显存在的相关的违法违约行为。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审:保函是在哪一页?
被:被告提交的证据三第四页。
审:这个担保金交付当时担保的内容是什么,然后他的返还的条件是什么,现在我们在哪一页?
被:这个对原告不利,所以原告没有提交,被告的证据三第四页。
审:被告的证据二、三,原告作回应?
原:我们对邮件真实性都是没有异议的。首先原告的证据第三页这个时间点是2020年的5月21号,然后被告的证据时间是2020年的5月20号。也就是说,在10万押金支付之前这份保函就已经存在了。我们10万押金,首先肯定是因为我方有过错,第二个就是说是在船公司产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这也是为什么就是说我们一直要强调就是说在这个原告委托被告代理事项过程中,因为当时的代理实际上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一个订舱事项。该保函时间是5月20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审:我们想看一下就是你们到底当时协商的这个担保的这个范围是怎么样。
原:我方确认如果违反了承诺函的内容或者是说我确实有额外申报了AMS导致鹏城海还有任何的损失,你可以随时向我们泛远提出主张。但是保函内容和10万押金没有关联,要求退回。
审:因为双方现在有争议,那只能是按照大家的意思表示,就当时的意思表示就是抠字眼。
被:被告要求其支付相关的这个押金的情况下就是全程运输的。可以根据原告自己提交的第三页证据当中明显说的是案涉三票货物,提单上面的编号和master单船东提单上面的编号三个编号是可以相互印证,包括后面的HBL号码和MBL号码。
审:原告的第三组证据有补充说明吗?
原:没有。
被:被告确认收到该笔款项。
审:证据5、6、7有什么补充原告?
原:证据五的话就是这个是鹏城海发送的一个费用确认单,然后这里有一个费用是AMS的申报费用,那30块钱就是申报了一次的一个费用。然后集装箱的一个流转记录,这个是船公司网站的就是他这里的状态明确是已经空箱返还了,就我们知道这个空箱返还的话是货物交付的一个初步证据。证据七是就是关于这个涉案的三票这个货物,我们自己就是通过联系船公司就是他们官网的一个电话电话号码 0755-25980066,这个应该是任何第三方都可以打通的一个电话,然后根据语音提示接入到他们专门有一个美线的业务操作,然后当时泛远这块就是询问了船公司,就是说有个三个柜子,包括出现的订单号、还有提单号、还有集装箱号。就这三个柜子跟船公司进行询问,全公司的回复说这个货早就已经都弄好了,全部都完结掉了。
被:这一组证据里有三项证据,我一项一项证据质证,第一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该份证据中发票开具的对象为原告,费用包含海运费等运杂费,也能够印证原告系本案安涉货物托运人。第六项证据,集装箱的流转记录三性予以认可。 第七项证据,录音三性均不予认可。原告没有当庭展示原始载体真实性无法确认。其主张向现代商船进行电话沟通,但是没有提供其电话运营商打印的通话记录予以证明其通话对象通话时间等相关证据。同时,退一步讲,即便其所沟通的是现代商船的工作人员现代商船所确认的事实,仅仅是案涉货物的集装箱已经返空了有没有异常需要货代,也就是被告进行相关的告知。被告于2020年7月7日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原告发送了相关的船公司的反馈,也就是说船公司反馈说收货人18986件货物当中只有18909件货物进行清关,尚有部分户没有清关完毕,这也是本案的争议所在。这也是本案的争议所在。
审:原告提交的证据七是如何制作?
原:在打电话的过程中使用录音笔进行记录的,录音笔没带,因为已经全部都导到电脑系统里。
审:船公司是指被告吗?我们也没办法判断他是不是原始录音。
原:庭后补充提交原始录音。
审:被告提交了几份证据?
被:被告当庭向提交了六份书面证据。
审:证明目的有没有补充变更?
原:没有。
被:因为以前出现了问题,所以才会产生我们收取保证金的这么一个。
审:那个原告回应。
原:对证据表面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他的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的。邮件时间顺序问题,就是我方提交的21号邮件都是在对方提交邮件指之后。对于这个彭振海当时提出来收货人有申报几万个AMS的这个情形,对方提出来就是说这个可能要扣我们所有的柜子就所有柜子上不了船,泛远是积极配合的,我方作为代理中间积极配合沟通;第二个事情就是说AMS多申报主要导致的问题是船公司系统崩溃的问题。原告第六、第七页,对方提出AMS多次申报可能导致船公司的系统,需要调试系统来处理数据;且当时也已经马上跟收货人沟通全力保障船公司工作。邮件内容也可以明确AMS多申报并不会影响清关提货。且我方已保证涉案三票货物额外申报AMS。另外一个就是说我们10万押金对应的就是这个AMS申报的问题,并不是说是被告所述的就是说我10万押金是我把我全程运输帮我全程货物帮我全程清关。这个没有的,这个就是说从双方这个邮件的顺序可以很明确的看看出来,这样子一个关联陈述完毕。
被:被告提交的这个顺序是直接截图的,所以说,原告认为其申报AMS,不管是否合法,其影响的仅仅是船东而索赔方也仅仅局限于船东的是与事实不符的。就主要提示一下,在这个证据被告在证据当中已经明确画了一个箭头的就是显示的是美国海关处显示尚未完成清关,三个集装箱都有做相关的标志标志。证据来源是本案是货物的实际承运人现代商船的官方网站也是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同一个网站截图,有部分都是一致的。
原:对这个截图证据表面的这个真实性就是是这个网上拷下来的,这个我们是确认的,但是对他的这个证明内容我们是有异议的,我们知道就是说还有就是长公司的这个系统,它是一个集装箱的一个清空,这是一般确认的,但是他这里的货物交付情况。是不是就是说与实际完全一致,是不是存在船公司没有就是说及时更新这个护进展的情况,我不清楚,我们认为就是说上货物如果。确实是比如说海关。按照被告的说法,比如说海关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没有清关应该拿出具体的原因是不是跟AMS直接关联,对吧,因为我们这个案子核心的问题是不是就是我原告。多申报了AMS,最后导致货清关清不了,这其中有一个关联性的问题就是因为据我们跟收货人就是我们问发货人,然后让发货人去问收货人了解到的情况,据说护士已经清关提货了。但是因为这个这个具体就是说什么样的情况,我们作为这个货运代理人确实是并不是完全清楚,因为我们杭州泛远他在这个过程中就说白了就是交付货物,然后安排订舱目的港的清关程序。目的港的清关程序清关提货的程序是由收货人来完成的,或者收货人委托目的港的清关代理进行完成的,我们这票户并不是走包清关的程序,贸易方式是CFR,我只保证国内货物出运,我不能保证就是说物体港收货人能提到货贵或者是说目的港收货人他如何去安排清关提货,这个作为原告是不清楚的,也不是原告的代理事项范围之内,也不是原告跟被告之间代理事项的一个范围。这是第一个然后第二个的话就是说如果。认为就是说因为是多申报了AMS导致海关不同意你体会或者说会不会被海关扣住了,我们认为应该提供其他客观的一个证据。比如说海关的这个系系统对吧,明确就是说是因为ems多申报的原因,对吧,或者就是说厂公司或者说你这个鹏程还面临索赔落对吧,长公司给你一个明确的一个东西,但是从现有的这个证据来看,其实看不出任何商户,因为ems申报异常,然后就是说收货人无法清关提货的这样试试。
被:被告一再强调就是原告一直主张的仅仅是是否本案存在aMS申报过多的问题等等,但是被告一再强调的是本案。Ems申报仅仅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被告认为返还相关保证金的前提是。原告已经完整的履行了合同相关的义务,随后才可以予以返还。反过来讲,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整的履行了AMS申报的相关义务,但是被告已经在沟通过程当中提出了相反的证据。也就是在原告所自行提交的证据。也就是在原告所自行提交的证据第12页的相关截图,说明其没有如实地为履行申报的相关义务。
审:就是现在双方能不能确认这三个箱就是我们这个案件里头。
原:可以。
被:可以。
审:原告说已经清关了,你们的证据在哪里体现?
被:原告证据12,没有释放给清关的人,但是这个总数18986当中,只有18909个清关了,你需要完成清关手续对这个货物进行清关。
审:到时候就是谁提交这个电子邮件的完整版?
被:原告取证负有举证义务,那就原告提交。
原:审判长我要回应一下就第一个我刚才一直强调原告没有清关提货的义务,这个是收货人的义务,并不是原告的义务,这是第一个然后第二个争议的三票提单明确是现代商船HMM的。但是被告提供的这个不是就是被告所说的就是双方邮件往来中第12页的说有未清关是CMA也是法国达飞轮船公司提出来的。不是涉案的就是说即使有位清关的也并不是涉案三票提单项下的。
被: 主要是关于其收货人行为的。本案事故并没有出具正本的。
审:本案是涉外案件,双方选择法律适用?
原: 中国内地法律。
被:中国内地法律。
被:不确认提取,法官这个我一定要再强调一下货物被提取的前提是他已经把货物实际交付到收货人手里,但是本案未清关,货物从集装箱里面掏出来没有被释放到收货人手中,我们根据这么多年的行业经验,就是被海关扣到了监管仓里,他只是为了防止会产生仓租柜租而进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一个方式。 这也是为什么会显示为清官的原因就是因为货物的集装箱虽然反空了,但货物仍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我们不确认收货人已经提取货物这个事实。
原: 我刚才就说了这个账户已经被电放掉了,如果是无人提货的话,那相当于是另外一个程序因为刚才对方。也不存在无人提货,也被电放掉了,那他说这个我们理解不了。
被:这个地方电话我再回应一下我刚才说那句话。电放仅仅是代表着交付的条件,由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变更为无。也更不代表折案涉货物的收货人已经提取到货物。
原: 我们也说一下,就是我们说的这个电放是一个动作并不是说是双方约定的这个放货的一个形式,放货的形式双方都确认的,我们说的是实际上货物已经进行了电放的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最终这个放货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不管是如果是正本的相当于是拿正本提单去提货了。如果是电放的相当于已经被放掉了,也就是说不存在这个对方刚刚所说的只是约定而是最终操作放货掉啦。另外对方说的这个什么产生支付费用、货物未提的,如果对方有损失可以另案索赔,与涉案押金事项无关。另外一个就是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的问题,这个我们辩论阶段再说吧。
审:那下面就进行法庭辩论。
原: 我们就简单的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就是说这个押金该不该退还的问题,首先我们来看双方的一个法律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问题,涉案是一个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订舱,这个事是非常清楚的。被告认为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依据是这个提单确认件,上面显示也明确显示承运和托运双方的这个主体身份并非本案的原告和被告。所以说,双方代理关系是确认的。确认的前提下,就是说代理的事项是订舱。双方押金的事项,在这个约定过程中也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说在刚才也陈述过明确是三票提单对应项下,我作为原告我作为代理我不要额外去申报AMS,并且也是明确如果是我生额外申报了AMS导致了损失,那我要来承担,所以呢,就是说10万押金的这个针对的或者说我保证的对象是非常清晰和明确的。到现在为止,涉案货物实际上已经被电放。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跟船公司去沟通询问告知没有任何异常,而且被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额外申报导致被告有损失的一个情形,那在这个过程中,对方如果认为押金不应返还,对方必须举证证明我们有违反这一情形。但是到现在为止对方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我有违反情形。至于说这个货物是否已经清关提货,首先非贵我代理事项范围,其次关于是否清关对方实际上除了船公司网站信息,不排除船公司的这个记录有滞后的这个情况或者没有及时更新的情况,并不能证明货物实际并未清关放行;另外被告至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为清关是因为我方额外申报AMS导致,没有因果关系;另外我们始终强调对方有任何的损失可以额外主张的。但与10万押金之间没有关联,我10万押金事项是固定的,就是这三票提单,不要额外申报AMS的问题,那如果你举证不了存在额外申报导致损失的前提下,这10万押金必须予以优先返还,至于对方说的这个什么目的港会产生什么堆存费这个船公司会收取滞箱费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提出任何主张,和我10万押金,更没有任何关联,所以我们认为就是原告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被告他不予返还押金没有依据。
被: 原告刚才自己在辩论的过程当中。并且呢,被告已经就案涉货物。提单内容,如此前所载也是根据。那么,原被告之间是依法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的。 退一步讲,原告在进行委托相关义务。但原告在委托前并未披露任何所谓的委托人,仅通过合同订立后的补料,因此不影响原告作为契约托运人承担相关责任。第二个争议焦点可能就是担保事项的问题。 原告一直在混淆一个概念。也就是说,他假设的一切返还的前提。 原告是否有如实或者仅仅只。申报了一票MS,但相反,根据本案所提交。 方法,根据本案所提交的,或者是在提交的相关邮件可以证明被告所担心的以及。 而本案的货物当中,被告作为无船承运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堆场到堆场。清关提货均由托运人或者是托运人,也就是原告与被告指定的收货人进行。而其收货人是否完整地履行合同也是本案的。 原告没有完整的履行。 至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者初步证据证明没有完成相关手续,被告已经通过提交船公司的网站截图进行了。至于说所谓的时间之后需要。 至于说所谓的时间之后需要提请法官注意的是,原被告之间已经确认AMS的信息来源于货主,但实际的申报是由船公司进行申报。 所以说相关是否机关是否。即保障的截图,在没有相反。 同时,原告也是以该网站的集装箱流转记录进行相关举证不能对于证据的部分真实进行认定,而对对其不利的部分予以否认。对了。
审:最后陈述。
原:针对被告答辩意见,我们简要回应:第一个说我们没有披露托运人无依据,提单确认件的托运人是非常明确披露的;至于对方说的代理关系索赔选择是另外事项与本案无关;第二,就是说对方也确认委托事项是CY TO CY,国内出口订舱,并不包含目的港的清关提货这个环节,即原被告之间的代理关系和代理事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说目的港的清关提货本身跟原告也好,跟被告也好都没有任何关联,即使清关提货存在任何问题,与原被告之间也并不存在任何关联,不会影响到被告的权利。所以被告在这个过程中已未清关提货为由不退还押金本身就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最后一个就是对方一直强调AMS如实申报的问题。我们不排除未如实申报会影响到清关提货,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押金的担保范围是什么没有如实申报的行为吗。双方当时沟通这个押金,邮件往来明确是因为之前有收货人额外申报的情形,相当于多申报了,所以才有押金这个前提所以双方在押金支付就有设定一个前提,就是说不额外申报并不是说如实申报的问题,而且额外申报并不影响清关提货的问题。这也是刚才我强调原被告双方代理关系不涉及到清关提货,AMS额外申报也不会影响到清关提货的。主要回应这三点,其他没有。
被: 主要回应这个事先披露的问题,这个。但这个根据这个业务的往来以及。补料是由双方已经确定相关合同。 布料是由双方已经确定相关合同义务。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合同订立之时,原告是没有表明其代理身份的。这个事,虽然说提单所载了实际的或者案外人作为shipper,但是并不会影响权利义务的承担。第二个就是关于清关的问题到底是不是这个。他所谓的这个每个代理事项。先不说这个方法。 原告与被告之间指定的第三人没有履行其法定的及时提货的义务,也就是以。 被告作为承运人有权向原告主张相关的瑕疵履行。
审: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 原告的陈述。我们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被告作最后陈述?
被: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 征求一下双方意见刚刚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双方补充提交证据多久可以提?外文证据需要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本。
原:七日内提交。
被:七日内提交。
审:对于双方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是否申请书面质证?
原:申请书面质证。
被:申请书面质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不同意。
审: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退庭。
书记员:请到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 记 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