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878号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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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案号:(2020)粤72民初878号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2020年10月15日15时00分至16时30分

地点:深圳法庭二号法庭

合议庭:审    长:罗  

            员:李立菲

人民陪审员:芦  

法官助理:张唯权

员:段进玉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港顺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三路招港大厦801法定代表人:刘长胜。(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俊,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047738。(到庭)

被告一:盐城市大丰区鑫粮农场,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唐中村

法定代表人:单文峰,该公司总经理。(到庭)

被告二:单文峰,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唐中村二组148号,身份证号320602197311030074。(到庭)

被告三:广东友粮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渔岭山大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旺珍,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柏松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010509218。(到庭)

 

审: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就2020)粤72民初878号案原告深圳市港顺意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鑫粮农场单文峰广东友粮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证据交换。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深圳市港顺意达物流有限公司是否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深圳市港顺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三路招港大厦801。法定代表人刘长胜,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谭传俊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一盐城市大丰区鑫粮农场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告一:到庭。

审:被告二单文峰是否到庭?

被告二:到庭。我是单文峰,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唐中村二组148号,身份证号320602197311030074

审:被告三广东友粮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

被告三代理:被告三广东友粮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渔岭山大路41号法定代表人陈旺珍,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柯柏松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各方当事人对其他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代:没有异议。

审:如无特别强调说明,单文峰代表鑫粮农场和你本人发言?

单:我就是鑫粮农场的法人,我的发言代表鑫粮农场和我本人发言。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本案由审判员罗春、审判员李立菲、人民陪审员芦阳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罗春担任审判长,张唯权担任法官助理,段进玉担任书记员。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被告一、二、被三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因工作安排,今天的庭前会议由法官罗春主持,各方当事人对此有无异议?

各方:没有异议。

审:下面就(2020)粤72民初878号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没有补充变更。

审:各被告是否有答辩状?

被一、被二:我的材料还要等10分钟,请求稍后答辩。

被三代:有答辩。

审:同意。请友粮先答辩。

被三代:我答辩总体三点。1.友粮公司的担保函是胁迫而为,非真实意图。2.该担保是一般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规定不应由友粮承担责任。3.根据担保函列明付款期限,友粮无需承担责任。最后期限是2020年1月15日,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20年7月27日后。

审:请单文峰答辩。

被二:原告所起诉的金额以及案由事实,我没有异议。本案所涉及的运费,确实是我本人将资金挪作他用导致欠原告的运费,被告三友粮所陈述遭胁迫而签订的保证书,也有实情。当时如果不签订,原告方将扣押52个货柜,这样会给被告三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本人对此案负有完全责任。完毕。

审:各方对事实无异议。本庭补充查明几个事实。原告,你方陈述一下具体的运输过程。

原代: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有货运代理协议,具体时间是2019年11月就开始,原告帮被告一运输一批粮食,数量为7800吨,从大丰小海镇运到被告指定的工厂,工厂在广东省云浮市粮油储备库2号仓。运输方式为门到门。货物已经实际运至指定地点。但是,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物运费的义务,因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口头向被告表达即将行驶留置权。在被告一及实际收货人共同沟通下并由被告三自愿出具担保函的情况下,原告同意全部交付货物。这是运输过程。

审:过程是否属实?

被二:属实。

被三代:过程属实。我们对自愿出具担保函不认可。

审:你对原告起诉的损失金额有没有异议?

被二:对损失金额没有异议。但对利息有异议。我公司与原告属于多年合作关系,在这一笔粮食的运输中,我方仍然交由原告代理,我们给被告三的报价是含有原告方最初的运费报价,但货物发运后,原告方对其中的2900吨粮食擅自提价,原告理由是船务公司提价,然后原告将每箱加价400元后转嫁给我。原告是在我们货物装船后才告知要提价,这时我们没有办法只能接受。我方与原告方的运输协议是在货物已经全部发运完成后才签订的,所以原告方没按约定给我们计算运费,所以我想让原告免去他们所主张的利息。

审:原告是否同意减免利息?

原代:我们认为,根据航运市场的变化特别是船公司对集装箱货物价格的调整,我们及时通知了被告一,也取得了被告一的同意,双方也在运输完成后书面确认了运输包括运费在内的事实,因此运费的支付方式及内容是双方合议的结果。至于被告一所提及的利息免除,若本案可以调解结案,那么我们也会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适当减免。

审:被告三对运费金额和利息有没有意见?

被三代:我们没有异议。我们注意到他们双方签订了两个协议,对管辖方式进行变更,我们不清楚情况,所以对运费及利息不发表意见。

被一:按照正常货运代理,我们将业务委托给原告的时候,原告应该按程序跟船运公司锁定集装箱运费,但是原告在这笔业务中,有失职行为,导致船务公司按照现行价格提价,而原告又是在我们将小麦装船后告知我们,我们不得不接受。还有在今年3月份,我们仍然委托原告进行代理,我们想请原告代理人将这些事实告诉给原告负责人,我这里可以提供相关微信记录佐证,我们不得不接受提价,否则几千吨小麦装载在船上再运回来,损失非常大。

审:这些情况法庭也了解到了,下面关于担保的问题,首先被告三提出提交保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请被告三陈述并举证。

被三代:因为被告三是中标了一个储备粮的入库粮,证据1、2、3可证明,而入库粮有相应标准,见证据9,如果储备粮不按时入库,证据1、2涉及的保证金将会被没收,而且之后我们就不能参加有关储备粮入库的竞标,而从被告三的证据8可以看出,友粮公司的负责人和运输公司的负责人,说我们不提供担保就不给我们粮食,说了多次,以及从担保函的内容看,他也是说明是扣留了我们的货,严重影响入库任务完成,我们才出具了这个担保函。因此,从这些证据看,出具担保函实属货物被扣的情形下的无奈,是被胁迫的。

原代:原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一以及相关的主体出具担保函,属于对自身的权利保护的合法行为,原告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进行索要保函,而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与被告三相关的业务负责人进行过多次沟通协商,并且反复修改了担保函的样稿,最终形成了被告三签署的生效版本,被告三签署的版本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不了解被告三的业务合作模式,被告三也从未向原告披露过他们的业务模式,更谈不上以被告三的模式相要挟。再次,原告方作为运输的主体,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在托运人未及时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行使适当的留置权,而本案中,原告并非对所有的货物进行留置,而仅仅是口头告知要留置52个柜子,留置货物的价值与运费大致相当,因此原告采取的措施合法适当,不存在胁迫。

审:现在对担保函反应的担保方式进行查明,被告三认为是一般担保,原告是否同意?

原代:原告不同意,原告认为是连带担保。在担保函没有明确约定是否连带担保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担保应为连带担保。从担保函的内容看,只要被担保人没有在2020年1月15日之前向原告方支付相应的运费,那么作为担保人的被告三就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该笔运费。

审:请被告三回应一下。

被三代:担保法规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从担保函的内容看,恰恰就是符合这种情况,约定债务人在这个时间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负责,因此我们认为是一般保证。

审:法庭将按法律规定认定,单文峰,你对这个承诺函是否认可?是否表示承担连带保证?

单:认可承诺函的真实性,承诺函我是明确表示在2020年1月15日提供运费。应当是由我来支付运费。

审:关于保证期间,请被告三陈述?

被三代:关于担保函的内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是2020年1月15日,原告起诉是7月27日,我们收到应诉通知是8月3日,我们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而主债务的履行届满期间为1月15日,已经超过保证期间。

原代:原告认为,该担保函已经明确约定了担保的责任期限,有效期至运费支付结束止,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的两年内。

审:本案争议事实已经进行了调查,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陈述。

原代:被告三应当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一和被告二已经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将相应资金挪作他用,无力偿还该笔运费,结合担保约定的起算时间即在2020年1月15日开始,如果被告一和被告二未能在此期间之前支付该笔运费,那么被告三作为担保人就有义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被告三应承担担保责任。

审:请各被告依次发表意见。

被一、被二:没有其他意见。还有一点补充,在这笔涉案业务当中,被告三是向珠海粮食集团进行的融资,实际采购是由珠海粮食集团与我方签订的,被告三是该笔业务实际中标人和交货人,在被告三出具担保函后,被告三一直阻止珠海粮食集团向我方支付13万多元的尾款,2020年4月初和6月下旬,我方两次向珠海粮食集团出具委托函,要珠海粮食集团将13万多元的尾款作为运费转付给原告,但被告三一直在阻止,至今未曾支付。在该笔业务运输的进行过程中,我方为了回笼资金支付运费,将手中的水稻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了销售,但水稻资金因我的下家受骗也至今未向我支付水稻款,这些事实原告和被告三的来人都是非常清楚,所以我方至今仍然在努力筹措资金将运费付掉。本人在大丰法院起诉的685万元的案件,因疫情和大丰法院此案被告方的故意拖延,一直未有判决结果,而我方为了能赶在今天开庭之前拿到首笔资金,已经对金额和付款方式做了极大的让步,希望大丰法院尽快调解结案,但至今未果。这是我方作的努力所做的陈述。

被告三:以庭审意见为准,担保函从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担保法所陈诉的一般担保的特点,且保证期间也是非常明确的,主债务有履行期限。

审:请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被一、被二:本人及鑫粮农场将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支付给原告,请原告代理人将加价事实转给原告负责人。

被告三:坚持庭审主张。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两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一、被二:同意。

被三代:同意。我们主要要求单文峰去解决这个纠纷。

审:好的,法庭将给予两个月调解期,双方是否清楚?

各方:清楚。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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