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对一宗涉外海上运输货损纠纷启动诉前保全程序,依法扣押外轮,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21日,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通过网上立案方式向我院申请扣押一艘越南籍的船舶“泰河2”(TAY SON 2)轮。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泰河2”(TAY SON 2)轮自越南广宁省蔡兰港承运11000袋水泥至菲律宾ONRI港。抵达卸货港后,发现涉案货物遭受货损,申请人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赔付了货物损失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直至12月24日,申请人确定涉案当事船舶25日(周五)靠泊东莞港码头,并将在一天后离港,特向我院申请扣押该外轮,要求外轮船东提供18万元的担保。鉴于情况紧急,我院立案庭法官在25日一早组成合议,启动速裁程序。海事法官作出扣押船舶命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已过中午12时。因临近周末,为能够在当天完成扣船,刘亚洲法官助理与蒲美杰书记员加班印制文书,联系机要室为文书加盖公章,并移交相关文书给黄连舜执行员之后,已是下午1点多。最终本次保全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于当天下午下班前完成了对外轮的扣押。
被扣船舶计划于12月26日(周六)卸载完货物即离港。该轮所属伦敦船东互保协会在国内的通讯代理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联系刘亚洲法官助理,表示因被我院扣押,船舶将面临50万元一天的巨额码头靠泊费用,希望尽快对涉案船舶解除扣押。虽然正值周末放假,但刘亚洲法官助理还是接受与处理了外轮船东的咨询,请示合议庭后,指引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随后申请人向我院递交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书》。为避免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的扩大损失,刘亚洲法官助理于周六赶回法院制作了解除扣押船舶的相关法律文书。当相关文书交到船舶代理手中时,法院外已是万家灯火。
我院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前沿,一直致力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立案庭在本次申请扣押船舶一案中,急当事人之所急,启动保全程序的审查与执行,公平对待中外当事人,让国内保险公司足不出户,通过网上申请与寄送文书即实现代位求偿权,又避免了外轮船东因扣船而遭受巨额损失,全力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