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汝崧与李少华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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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蒋汝崧,男,196610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萍,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少华,男,19746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本院在执行蒋汝崧与李少华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少华未履行本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19)粤7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工商、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蒋汝崧的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少华所属位于广东省茂名市房产。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因该房产有抵押,申请执行人蒋汝崧不同意以物抵债。除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4 447 892.39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916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20921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黄耀新   

 

 

年九月二十一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欧阳梓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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