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汇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臻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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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72219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汇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474号。

被执行人:珠海臻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人民东路121号二千年酒店5楼办公室(501)。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汇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臻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0427日立本案强制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船舶租金及违约金和利息等1,784,930.35元,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4,090.83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490。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上述债权均未得实现,被执行人对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申请执行费的缴纳义务也均为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已就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与申请执行人作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尹忠烈   

          黄耀新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梁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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