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广晟大厦23楼04-05室。
法定代表人:许鹭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中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创源路22号(厂房A)101。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中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4月15日立本案强制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代服务费用及利息183,536.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上述债权均未得实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已就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与申请执行人作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