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鼎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5号原景花园10栋1502房。
法定代表人:常远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东岳,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民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港昌物流中心363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薛壮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鼎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民诚物流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粤7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
68 303.59元,申请执行费9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委托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