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茂荣,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华,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培建,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茂荣与被执行人黄培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粤7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 945 520.83元,申请执行费21 8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现场调查,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鸥涌支行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练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