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梁肇林,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
被执行人:代平,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
申请执行人梁肇林与被执行人代平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执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代平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工商、证券、船舶、保险及现场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代平的银行存款21250.46元,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2辆车,并向实际查封法院移送了参与分配材料。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扣除申请执行费7488元,本次执行申请人实现债权21250.46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代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徐春龙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