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694号之一撤诉公告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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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0)粤72民初694号之一   

廉江市卫安渔业有限公司

原告范绍良诉被告廉江市卫安渔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10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绍良撤诉。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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