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0)粤72民初694号之一
廉江市卫安渔业有限公司:
原告范绍良诉被告廉江市卫安渔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绍良撤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