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广东明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东方广场1栋706单元。
负责人:陈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 武少华,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新时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世嘉国际华城2栋1105房。
法定代表人 :顾湘。
被执行人:李国,男,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在执行广东明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湖南新时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国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新时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国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7)粤72民初364号及(2018)粤民终2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6月4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李国所有的湘A7G20L小型汽车,该车辆因无法准确定位不能处置。除此外,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李国在身份证载明的住所地没有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湖南新时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实际经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226 462.18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年6月5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