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众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3号15楼(部分:B)。
法定代表人:沈善兴,该公司海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定,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登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三联工业区沙富金宁路马头岗4号A座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青凤。
被执行人:刘青凤,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众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登升家具有限公司、刘青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登升家具有限公司、刘青凤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粤72民初414、4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刘青凤银行存款20 297元,并于2020年8月18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登升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粤X61B99汽车,该车辆因不能准确定位无法处置。除此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登升家具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没有实际经营。经本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刘青凤在身份证登记所在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120 864.07元,实现18 584.99元。本院已于2020年9月22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