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海滨路5号。
主要负责人:彭洪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雄,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
本院在执行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雄未履行本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工商、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于2020年7月28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杨雄所属“粤江城渔99983”轮,查封期限为两年。该轮因不能准确定位无法处置。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杨雄在身份登记所在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其消费。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2 822 268.73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年8月18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20年9月7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