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冠益船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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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72259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延芳路秀南街89号碧水楼301

法定代表人:谢翔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超,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冠益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303号景湾阁10A

法定代表人:黎冠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冠益船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珠海冠益船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工商、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珠海冠益船务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其消费。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1,049,216.78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77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尹忠烈   

        黄耀新   

 

 

 

年七月十三日   

 

 

        欧阳梓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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