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2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郑任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鸣,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阳,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雄,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兰东街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雄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雄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07)广海法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杨雄银行存款228,861.21元,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南桂机035”轮拍卖款中受偿428,358.12元。除此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在身份证载明地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其消费。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19,573,001.78元,实现657,219.33元。本院已于2020年7月10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