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 深圳市百安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万科金域东郡2栋8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前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峰,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军,男, 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百安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范军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军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船舶、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在身份证载明的住所地没有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100 990.94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年6月23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