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给无限再审亮起“红灯”

20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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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青岛8月10日电 (记者 张 杰) 如何改变打官司中“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状况,使再审真正成为既维护法院正确裁判的权威,又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司法补救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胆探索,确立了依法纠错、有限再审的审判监督新机制。该院的具体做法是:建立并启动有限再审制度——严把再审案件“入口关”;改革再审审判方式——统一、规范再审操作程序;提高审监法官素质——严把再审案件质量关;强化内部监督力度——树立审判监督权威。 青岛中院在审判监督改革中,从更新思想观念入手,科学引入“再审程序”新理念,强化“当事人主义”,将当事人就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直接引入规范的再审程序中,限制和弱化了“职权主义”传统司法理念。同时,摒除无限制地就同一案件反复再审的弊端,建立有限再审制度,规定本级法院对一个案件只能再审一次。针对申诉时间无限制的状况,严格限制民事申诉时限,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在终审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青岛中院逐步制定和完善了《再审案件改判标准》、《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等10多项改革审判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申请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再审改判的主要原则和标准等,都进行了详尽规范。为严把再审案件质量关,把再审改判案件办成“铁案”,该院还推出了“精审监”理念,促使审监法官全面提高素质,努力成为法官中的“精英”。 青岛中院实施的这一审判监督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年来,该院共受理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47件,在已审结的429起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73件;对再审改判过的案件,无一当事人上访;以驳回再审申请方式结案的,当事人重新申请再审的仅占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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