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存与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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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72167   

申请执行人:郭存,男,19655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映君,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28号湛江万达广场418号楼311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詹名亮,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二期住宅小区18191214房。

法定代表人:詹名达。

本院在执行郭存与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实际经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105 360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426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尹忠烈   

        黄耀新   

 

 

 

 

年五月十一日   

 

 

        欧阳梓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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