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郭存,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映君,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28号湛江万达广场4、18号楼311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詹名亮,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二期住宅小区18、19幢1214房。
法定代表人:詹名达。
本院在执行郭存与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湛江景建装饰有限公司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实际经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105 360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年4月26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