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荣,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水平,广东朋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臻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人民东路121号二千年酒店5楼办公室(501)。
法定代表人:陈伟。
本院在执行陈志荣与珠海臻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珠海臻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珠海臻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实际经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92 049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年5月8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