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惠来县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农业局二楼。
主要负责人:戎志彬,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青,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洁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 :林泽彬,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
本院在执行惠来县海洋与渔业局与林泽彬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泽彬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8)粤72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6月5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林泽彬所有的粤V57610、粤VBY672小型汽车,以上车辆因无法准确定位不能处置。除此外,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林泽彬在身份证载明的住所地没有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2 859 700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年5月25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