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14号
被执行人:叶宗荣,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三乡村后宅36号。
本院在执行广州合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叶宗荣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中,被执行人叶宗荣未支付本院生效的(2019)粤7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判令的案件受理费。执行中,经调查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该案案件受理费1987.50元,均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