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燃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嘉敏,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鑫苑18号十二层1204房。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船舶燃料广州有限公司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执行中,经调查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 275 424.9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6日),均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年2月24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