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恢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4号。
法定代表人:卢善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翠,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 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601号1885室。
法定代表人:包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明,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陈万莉,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执行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包明、陈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包明、陈万莉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包明所属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溪路房产。现该房产已于2019年12月24日依法拍卖给竞买人刘恒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 660 653.24元,已实现5 188 561元。本院已于2020年1月7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