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567号
被执行人: 儋州明辉建材商行,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美扶华都建材市场南三路H栋10-11号。
投资人:蔡礼国。
本院在执行广州合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儋州明辉建材商行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中,被执行人儋州明辉建材商行未支付本院(2019)粤7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判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执行中,经调查银行、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未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87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