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刘锡渠,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秋,系刘锡渠儿子。
被执行人: 珠海市横琴新区东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镇永兴街53号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范光标。
本院在执行刘锡渠与珠海市横琴新区东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东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503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未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8 163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19年12月4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