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合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348号建设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叶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 儋州明辉建材商行,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美扶华都建材市场南三路H栋10-11号。
本院在执行广州合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儋州明辉建材商行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儋州明辉建材商行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未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8 952.9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19年12月4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