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86号之七
申请申请人:深圳赤湾石油基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石油大厦5楼0530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汇融(香港)船务有限公司[HUIRONG (HK) SHIPPING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道凯途发展大厦7楼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润源,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深圳赤湾石油基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汇融(香港)船务有限公司[HUIRONG (HK) SHIPPING LIMITED]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汇融(香港)船务有限公司[HUIRONG (HK) SHIPPING LIMITED]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第34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赤湾石油基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汇融(香港)船务有限公司[HUIRONG (HK) SHIPPING LIMITED]所属“汇智”轮,所得价款为2 560 000元。除此外,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工商、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 626 414.48元,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 397 447.35元,由申请执行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支付海关关税。本院已于2020年5月27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