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凤,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
申请执行人:冯玉保,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
申请执行人:冯玉家,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
申请执行人:冯玲玉,女,199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
申请执行人:庸本书,女,194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付艳,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扬帆船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村委会石岩码头。
法定代表人:潘志东。
本院在执行赵金凤、冯玉保、冯玉家、冯玲玉、庸本书与清远市清城区扬帆船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9)粤民终1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船舶、网络资金等财产以及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债权624 996.35 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于2020年9月3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忠烈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练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