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银海水上基建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富豪山庄豪鹏街24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梁艺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叶敏,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国威,男 ,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葵。
本院在执行中山市银海水上基建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与罗国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9)粤72民初2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船舶、网络资金等财产以及前往被执行人原常住地珠海市景湾阁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债权892 033.50 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11 320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于2020年9月8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