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乾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6号长风国际1幢1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素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源县阔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补羊村委会小细白村。
法定代表人:沈立华。
本院在执行广东乾海物流有限公司与富源县阔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粤民终25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船舶、网络资金等财产,并委托富源县人民法院现场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1 948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牌照号码为云D1849H、云D69202车辆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7月29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扣除申请执行费4501元,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实现债权87 447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