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金林君、潘彩连、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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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2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鸿福路与元美东路交汇处鑫城大厦105-110号铺及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拳
,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金林君,男,19654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东风路82号。
   
被执行人:潘彩连,女,19653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东风路82号。
   
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坝头社区坝翔小区C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林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金林君、潘彩连、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672民事判决书,于202041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船舶、网络资金等财产以及现场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金林君银行存款197 390.13元、被执行人潘彩连银行存款3299元合计200 689.13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金龙31”、“金龙528”、“金龙689”等船舶,但未能实施扣押。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扣除申请执行费52 713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47 976.13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99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宋伟莉

            邓锦彪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练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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