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黄洪胜,男,195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
被执行人:林啟洪,男性,197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莲塘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洪胜与被执行人林啟洪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船舶、网络资金等财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4月4日死亡。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遗产或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72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二O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