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易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吉华路266号海心汇福园A座805。
法定代表人:陈海玲。
被执行人:深圳市林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清龙路3号彬峰桂工业园乐洲国际107、108之间一楼电梯旁。
被执行人:毛振添,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易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林天物流有限公司、毛振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9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船舶、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81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扣除申请执行费1024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1057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于2020年4月29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