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昌,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良,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莫亚均,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执行人李明昌与被执行人莫亚均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莫亚均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明昌支付款项313 115元。因莫亚均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明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船舶、网络资金等财产并经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有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债权313 115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