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2625号。
法定代表人:周北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拥军,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贺元,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座14层14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粤7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亦未报告财产。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船舶、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以及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深洋工28”、“深洋工38”、“深洋工58”,本院已查封上述船舶,但因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扣押。除上述船舶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上述船舶具体下落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债权3 048 595.82 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于2020年4月1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